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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金融業遵循肥咖後還有3大要務 2015-02-13

日期:2015-2-12來源:工商時報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光宇指出,包括銀行、證券及保險等金融機構,向美國國稅局註冊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俗稱肥咖條款)後,從今年起至少仍有3大後續重要事項必須執行,以證明金融機構的執行力與落實度。

  陳光宇說,金融機構在決定與美國國稅局簽約註冊時,就應體認並了解此為一持續且長久的遵循義務,而不是簽約註冊取得辨識碼後,便無其他遵循工作需要費心。

  金融機構今年起必須執行的3大後續重要事項包括:

1.向美國國稅局提出「第一次帳戶信息申報」:

  FATCA負責人(RO)今年3月31日前,必須透過Form8966表,向美國國稅局提出「第一次帳戶信息申報」,內容包括美國人帳戶信息與不合作帳戶,前者為申報帳戶信息細項,後者為彙總申報。

  陳光宇表示,美國國稅局日前又發布通知,放寬申報截止日得自動展延90天至今年6月29日。除了第一次申報外,往後年度的申報截止日,每年仍為3月31日。

  同時應留意金融機構申報出去的美國人帳戶信息,應先取得帳戶持有人書面同意,以避免違反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若該帳戶持有人不願意提供書面同意,則金融機構應視其為不合作帳戶,進行彙總申報,而非單筆申報。

2.聲明金融機構遵循FATCA的內控有效性:

  FATCA負責人必須每3年向美國國稅局聲明,遵循FATCA規範的內控制度是否有效,第一次的聲明應於簽約生效日滿第3個曆年年底後的6個月內完成。因此,如果合約生效日為2014年7月1日,第一次內控有效聲明則應於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如果在聲明期間發生過重大缺失或違約事項,於聲明中應說明已採取或將採取的適當行動與防範其再次發生的處理措拖為何。

3.盡職調查聲明:

  金融機構依FATCA規範應對既有帳戶進行盡職調查,以確認2014年7月1日前已開立帳戶的持有人是否為特定美國人,並於合約生效2年後,於60日內做出盡職調查聲明。因此,若合約生效日為2014年7月1日,盡職調查聲明應於2016年8月29日前完成。

  FATCA負責人也必須向美國國稅局聲明是否進行適當的內部詢問,確認金融機構的管理階層與員工並未透過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協助帳戶持有人規避FATCA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