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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市地稅局提醒:企業要防止陷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誤區 2014-08-23

日期:2014-08-19來源:市地稅局

  從2000年起,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是廣州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由於該稅種按年徵收,在納稅期限內一次繳交,導致部分財務人員在實踐中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不求甚解,在認識上存在誤區。日前,市地稅局在對市內企業進行納稅輔導時詳細剖析了兩個有關專業市場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案例。

  誤區一:閒置土地少繳納土地使用稅——只對已出租實際物業的面積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而沒有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某專業市場業主A公司註冊類型為事業單位,A公司在地稅局登記的土地面積資訊只有475.94平方米,但A公司提供的市場場地相關資料顯示的土地面積有875.94平方米,兩者相差400平方米。經核查,這400平方米是出租物業前面的一塊空地。由於該空地原權屬是某行政機關,2012年才連同物業轉交由A公司負責出租經營,當時沒有及時到稅務部門進行登記,過後忘記補辦相關登記手續,一直沒有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根據政策規定,A公司需補繳2012—2013年度土地使用稅14400.00元,滯納金3063.60元,合計17463.60元。

  誤區二:臨時建築少繳土地使用稅——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臨時建築,因為未取得土地證,沒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某專業市場業主B公司註冊類型為事業單位,該市場為四棟混合結構的臨時建築。B公司認為臨時建築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故一直沒有繳納。今年3月份,稅務人員要求B公司補繳土地使用稅時,B公司想不通,不肯補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而且根據該條例規定,B公司也不屬免繳土地使用稅的物件,應該照常繳納土地使用稅。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約談 B公司財務負責人、相關經辦人,詳細解釋相關政策,解答他們提出的疑問,經過反復講解,B公司財務負責人同意補繳這部分稅款,最終補繳了2007年?—2013年土地使用稅185860.08元,滯納金120862.14元,合計306722.22元。

  為此,市地稅局提醒廣大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一年申報納稅一次,相關經辦人員應熟悉土地使用稅相關政策,如有疑問,可致電市地稅局納稅服務熱線020-12366-2諮詢,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而產生不必要的罰款和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