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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4 海關熱線問答 2017-01-06

企業管理及統計

Q1公司由於人員變動頻繁不確定有沒有做年報,請問如何自己查詢有沒有做過年報等信息?

  根據《關於中國海關關企合作平臺上線運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8號)規定:企業可以通過“關企合作平臺”查詢本企業海關註冊登記信息、報關人員信息、企業信用等級、年報報送情況、報關差錯記錄、海關業務辦理情況等信息。登陸網址:http://pre.chinaport.gov.cn/jcfweb;或進入中國電子口岸網頁(http://www.chinaport.gov.cn)後,點擊頁面上的“關企合作平臺”進入。進入後,使用IC卡或IKEY卡插卡登錄。

 

Q2、公司是一家進出口企業,目前尚未在海關辦理三證合一的變更,請問可以正常進行報關業務嗎?

  根據《關於實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32號)規定: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現就海關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關事宜公告如下:自公告發佈之日起,已經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在海關辦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後,可以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替代海關註冊編碼,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手續。尚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繼續使用海關註冊編碼辦理進出口申報手續。企業可以使用海關註冊編碼進行報關申報手續。

 

Q3、公司即將有一批貨物從臺灣進口到大陸,並且是海關的高級認證企業,就想提前瞭解下適用海峽兩岸互認試點的公告可以享受到哪些通關便利措施?

  根據《關於海峽兩岸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49號)第二條規定:大陸海關和臺灣海關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的進口貨物如下通關便利措施:減少進口貨物單證審核;適用較低進口貨物查驗率;進口貨物優先辦理通關手續;設立海關AEO聯絡員;非常時期優先處置。請參考上述文件詳細瞭解。

 

關稅及貿易管制

Q1、公司是經農業部門審核確認的符合2016年種子種源免稅進口的單位,想瞭解一下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海關相關文件規定,經確認的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在種子種源申報進口前,持憑產業主管部門于當年12月31日前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國家林業局種子苗木(種用)進口許可表》、《國家瀕管辦進口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確認表》和其他相關材料,在有關單據明確的有效期內,向其所在地海關(以下稱“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主管海關對照年度種子種源免稅進口計畫進行審核後,對進口單位在有關單據明確的有效期內和產業主管部門標注確認的免稅品種和數量範圍內進口種子種源的,出具《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對其超出有關單據有效期限以及超出產業主管部門標注確認的免稅品種和數量範圍進口種子種源的,應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企業應該持憑產業主管部門于2016年12月31日前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國家林業局種子苗木(種用)進口許可表》、《國家瀕管辦進口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確認表》和其他相關材料,在有關單據明確的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Q2進口轉關的貨物,應當適用什麼時間的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的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9號)第十四條規定:進口轉關貨物,按貨物到達指運地海關之日的稅率和匯率徵稅。提前報關的,其適用的稅率和匯率是指運地海關接收到進境地海關傳輸的轉關放行信息之日的稅率和匯率。如貨物運輸途中稅率和匯率發生重大調整的,以轉關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的稅率和匯率計算。

 

Q3、公司一票貨物馬上採用“自報自繳”模式報關,想瞭解一下,貨物放行後,海關會有怎樣的審核?

  根據海關總署2016年第62號公告規定:貨物放行後,海關對進出口企業、單位申報的價格、歸類、原產地等稅收要素進行抽查審核;特殊情況下,海關實施放行前的稅收要素審核。相關進出口企業、單位應當根據海關要求,配合海關做好稅收征管工作。企業可登錄海關總署網站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4歲末年初,我司想對本公司2016年度全年所有進出口業務進行一個內部統計,想瞭解一下企業每票貨物的進口日期和出口日期,海關一般是以哪一天的日期來進行統計?

  根據國務院令第45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日期,按照海關放行的日期統計;出口貨物的日期,按照辦結海關手續的日期統計。企業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監管通關與行郵

Q1、公司是泰州的一家進出口企業,因外商錯發了一批貨物,現在想申請直接退運,海關放行手續尚未辦結,聽說可在網上辦理直接退運了,請問公司如何在網上辦理直接退運手續?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業務相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82號)規定:對於當事人申請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應錄入《進口貨物直接退運表》相關事項,並提交相關材料的電子數據。海關將進口貨物直接退運辦理情況回饋當事人,當事人可通過互聯網查詢相關辦理進度。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當事人應向海關提交相關材料的,原則上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方式上傳,文件案格式標準參照《通關作業無紙化報關單證電子掃描或轉換文件案格式標準》(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69號)。海關需要驗核紙質材料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相關紙質材料。企業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2、公司經香港中轉自貿協定項下貨物,請問哪些情況下海關不再要求提交《中轉確認書》?

  根據《關於各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經港澳中轉進口貨物單證提交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2號)第四條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申報適用協定稅率或特惠稅率時向海關提交下列運輸單證之一的,海關不再要求提交《中轉確認書》:(一)空運或海運進口貨物,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及其委託代理人、民用航空運輸企業、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等出具的單份運輸單證。該運輸單證應在同一頁上載明始發地為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地區)境內,且目的地為中國內地;原產於內陸國家(地區)的海運進口貨物,始發地可為其海運始發地。(二)已實現原產地電子數據交換的自由貿易協定(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等)項下集裝箱運輸貨物,也可提交能夠證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集裝箱箱號、封志號未發生變動的全程運輸單證。企業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3、公司想註冊成為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車輛,因我司承運的貨物屬於危險貨物,請問除了正常辦理註冊登記外還需要提交什麼特殊材料嗎?

  《關於調整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車輛註冊登記提交文件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根據國務院有關決定,海關總署決定對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車輛註冊登記提交文件予以調整。申請人在向海關辦理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車輛的註冊登記手續時,對於承運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同時提交交通運輸部門配發的、經營範圍涵蓋危險貨物運輸的《道路運輸證》影本,並出示原件。企業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4、公司將有一批貨物申請暫時出境,請問向哪個海關提出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12號)第十二條規定: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ATA單證冊持證人向海關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時,應當提交真實有效的ATA單證冊正本、準確的貨物清單以及其他相關商業單據或者證明。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時,應當按照海關要求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發票、合同或者協議以及其他相關單據。企業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加工貿易監管

Q1、公司是綜保區內的加工生產企業,倉庫中存有大量的工業原料,請問現在是不是有政策可以做保稅交易?

  《關於特殊監管區域“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1號)規定:“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制度,是指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以下簡稱區內)處於保稅監管狀態的大宗基本工業原料、農產品和能源產品(以下簡稱大宗商品)等,在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建立的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平臺上交易的監管制度。適用“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制度的區內企業,應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企業確有需求請參考上述文件瞭解。

 

Q2、公司是綜保區內企業,如果保稅貨物今後有需要辦理內銷手續,且這批貨物可以享受東盟協定稅率,目前東盟的原產地證還沒有實現電子聯網,請問這種情況該怎樣操作?

  根據《關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原產地管理系統上線運行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對於尚未實現通過相關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傳輸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的優惠貿易安排,區域(場所)內銷貨物擬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的,貨物在首次進入區域(場所)前,其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通過預錄入用戶端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原產地”功能模組錄入原產地證據文件的電子數據。

 

Q3、公司是出口加工區內企業,與另一家綜保區內企業準備開展區間結轉業務,請問申請表的有效期一般是多久?

  根據《關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保稅貨物結轉管理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83號)規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貨物結轉申報表》有效期一般為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逾期不能發貨。

 

Q4、公司有批材料需要發往國外企業加工後再運回來,請問現在是不是可以開展出境加工業務了,海關有沒有相關文件規定?

  根據《關於出境加工業務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出境加工”是指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自有的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貨物委託境外企業製造或加工後,在規定的期限內複運進境並支付加工費和境外料件費等相關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可以登錄海關總署網站查詢上述文件瞭解出境加工的相關規定。

 

 

來源: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