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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0 解讀: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手續簡化 2017-02-16

  2月3日,海關總署印發《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9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有關事宜的公告)》,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制度進行了優化。其中,對已取得商務部門頒發《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申請辦理海關進出口收發貨人註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含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海關不再要求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海關總署2017年第9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有關事宜的公告

 

現外商投資企業不論持有:

 

 

 

都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註冊登記

 

Q1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擬辦理海關註冊登記,請問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海關註冊登記,應向海關提交以下材料,並交驗原件:

  (一)《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二)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影本;(注:如尚未換領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企業,應向海關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影本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影本)

  (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影本、《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影本、《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影本(三者任選其一)。

 

Q2:公司是一家內資企業,擬辦理海關註冊登記,請問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此次政策調整主要是針對商務部2016年10月8日頒佈實施《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6年第3號)的制度銜接,內資企業仍按原規定執行,辦理海關註冊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並交驗原件:

  (一)《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二)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影本;(注:如尚未換領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企業,應向海關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影本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影本)

  (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影本。

 

 

來源: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