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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深圳國稅、地稅聯合發佈關於《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香港註冊稅務師可直接服務深圳前海 2013-01-14

 

日期:2013-01-14  來源:中國稅務報

  日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聯合發佈關於《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公告,該暫行辦法稱,“按照《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批復》(國函〔2012〕58號)中‘允許取得香港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直接為前海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的要求,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在深圳市開展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試點工作;該暫行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試行。”

  1月11日,記者就暫行辦法這個熱點話題分別採訪了深圳市國稅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的相關負責人。

  採訪中,深圳市國稅局總會計師桂乃希向記者介紹了《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桂乃希指出,2010年8月,國務院正式批准實施《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2012年6月,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於支援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批復》(國函〔2012〕58號,以下簡稱《批復》),明確 “允許取得香港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直接為前海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 鑒於香港註冊稅務師在中國內地開展涉稅服務是一種制度創新和嘗試,無先例可循,為了落實國務院《批復》精神,探索不具有內地註冊稅務師資格的境外專業人士在中國內地開展涉稅服務的有效途徑,制定《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對在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開展涉稅服務的香港註冊稅務師執業資質及其服務範圍進行規範。

  對於《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出臺的意義,桂乃希回答說,出臺《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通過對香港註冊稅務師在深圳“前海合作區”內提供涉稅服務進行制度規範,可以充分發揮香港註冊稅務師的專業優勢和國際視野,加強深港合作,促進深港融合,為內地註冊稅務師行業服務“走出去”企業積累經驗。

  深圳市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主任羅幗秀向記者介紹了《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的依據,羅幗秀指出,制定《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的主要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有關政策的批復》(國稅函〔2012〕52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

  深圳市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副主任何衍良向記者介紹了《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他說,本辦法共十三條,主要對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在資格確定、服務區域、可從事的涉稅服務範圍、執業備案條件、合夥人資質以及行業監管等方面進行規範。具體內容可參閱深圳市國稅局門戶網站的相關鏈結:

  http://www.szgs.gov.cn/internet/home/zyts/t20130104_343646.htm

  深圳市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主任羅幗秀告知記者,“近期我們將就辦法中提及的考核測試事宜作出明確,並計畫與香港稅務學會就資訊交換及如何加強服務前海的香港註冊稅務師管理等事項進行交流。目前已有內地註冊稅務師前來管理中心提出與香港註冊稅務師在前海合作設所的意願。”

  據1月5日的深圳商報《前海今年計畫完成投資100~120億元》透露,在前海15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截至目前,前海審批入區企業256家,已辦理工商註冊的180餘家。

  相關鏈結: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香港註冊稅務師在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內提供涉稅服務的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香港註冊稅務師,是指取得香港註冊稅務師資格(含通過香港稅務學會組織的資格考試和資格評定),同時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第三條  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前海合作區,需加入區域內的稅務師事務所,直接為區域內的納稅人提供涉稅鑒證、稅務諮詢、稅務籌畫、涉稅培訓以及稅務代理等涉稅服務。

  第四條  香港註冊稅務師在前海合作區執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向深圳市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申請執業備案、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或擔任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接受深圳市稅務機關的監管。

  對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前海合作區的監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參照《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深圳市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深國稅發〔2009〕88號)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  香港註冊稅務師進行執業備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通過香港稅務學會組織的資格考試,取得香港註冊稅務師資格,最近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中國內地、香港)執業;或者通過香港稅務學會資格評定,取得香港註冊稅務師資格,最近8年在會計師事務所(中國內地、香港)執業。

  (三)最近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中國內地、香港)。

  (四)通過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組織的《中國稅法》等相關考核測試。

  第六條  香港註冊稅務師進行執業備案,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影本。

  (二)香港註冊稅務師資格證書影本。

  (三)香港稅務學會出具的香港從業經歷相關證明。

  (四)由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頒發的《中國稅法》等相關考核測試合格證。

  第七條  香港註冊稅務師擔任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管理中心執業備案且最近10年在會計師事務所(中國內地、香港)執業;在管理中心執業備案2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最近5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中國內地、香港)。

  第八條  香港註冊稅務師擔任合夥人,除按照《深圳市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提交相關資料外,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影本。

  (二)香港註冊稅務師資格證書影本。

  (三)香港稅務學會出具的香港從業經歷相關證明。

  (四)本人出具的每年在稅務師事務所至少執業180天以上的承諾函。

  (五)本人出具的接受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承諾函。

  第九條  香港註冊稅務師擔任合夥人的前海合作區稅務師事務所,除符合《深圳市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外,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稅務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僅限於特殊普通合夥。

  (二)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數量3人以上。

  (三)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註冊稅務師數量5人以上。

  (四)稅務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必須由具中國註冊稅務師資格並進行執業備案的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五)香港註冊稅務師合夥人數不得高於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數的35%。

  (六)香港註冊稅務師合夥人累計表決權不得高於40%。

  第十條  取得中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前海合作區內擔任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香港註冊稅務師服務前海合作區,需加入深圳市註冊稅務師協會,成為執業會員。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