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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國外設計收入是否要在國內繳納營業稅? 2013-01-21

 

日期:2013-01-21來源:財稅實務問答

  《財稅實務問答》的內容全部精選於中國稅網日常各類諮詢活動的互動答疑,採用“一問一答”的體例,覆蓋各個稅種,明確易懂、簡練實用。

  問:我院在國內註冊的一家石油化工地面建設為主的勘察設計院,該院很大一部分業務是在蘇丹、巴西等國外市場。另外,我院還在蘇丹成立了分院,常年有50多人在蘇丹工作,每年的設計收入有五、六千萬元。過去的十多年我院一直都是在國外納稅,但現在的稅務檢查認為,要補繳國外收入的國內營業稅,我院感到十分的不理解,請問稅務局的作法是否正確?

  答:修訂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跨境勞務服務的納稅義務問題的規定方式有所變化。按照原《營業稅暫行條例》,貴單位在問題所述情形只需在國外繳納營業稅。

  2009年修訂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對此做了進一步解釋,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按照修訂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貴單位的上述情形確實涉及在中國的營業稅問題。

  此後,為緩解在境外發生的勞務服務重複納稅問題,對於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一些勞務服務採取正列舉方式予以免征營業稅,凡未正列舉的境外勞務,是應繳納營業稅的。

  具體規定為:

  第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三條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第四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於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徵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髮、洗染、裱畫、謄寫、鐫刻、複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派海員等勞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2〕54號)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提供的下列勞務,免征營業稅:

  (一)標的物在境外的建設工程監理;

  (二)外派海員勞務。外派海員勞務,是指境內單位派出屬於本單位員工的海員,為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駕駛和船舶管理等勞務;

  (三)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人員管理勞務。對外勞務合作,是指境內單位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和協助中國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動。

  除上述情況外,其他在境外發生的勞務服務所取得的收入,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營業稅。在現行稅收政策調整之前,為減少貴單位納稅義務,建議貴單位以境外研究分院的名義與境外簽訂設計合同,並在境外完成設計工作,由境外分院進行結算確認收入。這樣,就可以不在中國境內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