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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 2013-01-21

 

更新日期:2013-01-21 來源: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的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後,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免、抵、退”稅申報。

    一、辦理依據 

    (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24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3號)

    二、提供資料

    (一)預申報提供的資料

    生產企業將免、抵、退稅憑證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預申報的電子資料。

    (二)正式申報提供的資料

    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一式三份)、《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一式三份)及匯總電子資料。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當期出口)、《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收齊單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計算免抵退稅)及明細電子資料。

    3.出口貨物勞務的申報退稅憑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 廣東省出口商品發票。

    (3)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及代理出口貨物協定(委託出口企業提供)。

    (4)列名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產品屬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及徵稅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已納消費稅未抵扣證明》。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4.涉及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還需提供下列資料:

    (1)進料加工登記業務類

    A、紙質進料加工海關手冊

    ①《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

    ②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原件及影本(原件核對後退還納稅人)。

    ③進料加工貿易合同原件及影本(原件核對後退還納稅人)。

    B、電子化手冊

    ①《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

    ②海關蓋章確認的《通關手冊》原件及影本(原件核對後退還納稅人)。

    ③進料加工貿易合同原件及影本(原件核對後退還納稅人)。

    (2)進料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申報

    ①《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

    ②免稅進口原材料明細賬頁、總賬賬頁影本。

    (3)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4)進料加工業務核銷

    A、紙質進料加工海關手冊

    ①《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

    ②海關核准簽章的《進料加工合同核銷申請表》原件及影本(原件核對後退還納稅人)。

    ③海關轉內銷徵稅的所有專用繳款書的原件及影本(原件核對後退還納稅人)。

    B、電子化手冊

    ①《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

    ②海關蓋章確認的《海關合同結案表》原件及影本(原件核對後退還企業)。

    ③海關轉內銷徵稅的所有專用繳款書的原件及影本(原件核對後退還納稅人)。

    5.有出口視同自產產品的企業,還應提供以下要求的資料

    (1)當期出口視同自產產品的報告。

    (2)與出口視同自產產品類別相關的證明材料。

    6.對外修理修配業務,還應提供以下要求的資料

    (1)被修理修配貨物的《出口貨物退稅率鑒定表》影本(首次申報該修理修配貨物和退稅率有變動的情況下要求提供原件)。

    (2)對外修理修配合同影本。

    (3)維修工作單。

    (4)保稅進口料件金額憑證(使用保稅進口料件的提供)。

    7.如屬逾期申報的,需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核准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通知書》(影本)或《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經保稅區出口)。

    8.申報資料調整說明(有資料調整時報送)。

    9.提供國際運輸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3)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資料;

    (4)下列原始憑證:

    ①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載貨、載客艙單(或其他能夠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

    ②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發票;

    ③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10.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應稅服務(研發、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3)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資料;

    (4)下列原始憑證:

    ①與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影本;

    ②與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設計合同;

    ③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發票;

    ④《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⑤從與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⑥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11.納稅人就其電子資料明細申報記錄已經人工二次核對、確保單證真實、與明細申報相符、號碼錄入無誤的書面聲明。

    以上退稅紙質憑證裝訂成冊,所有影本需注明“與原件核對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三、辦理程式:受理—>審核—>審批 

    四、收費標準:免費   

    五、諮詢及監督電話:123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