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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 2013-01-25

 

更新日期:2013-01-25 來源: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搆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五)《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國稅發[2009]202號)

    (六)《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19號令)。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二、提供資料

    (一)《稅務登記表》(一式一份)(國地稅聯辦的一式二份)

    (二)單位納稅人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影本(影本需同時加蓋公章和“與原件相符”印章)。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影本。

  3.註冊位址及生產、經營位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本;或《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原件及其影本;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影本;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定原件及其影本;如為他人無償提供使用的,提供相關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影本或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本;如生產、經營位址與註冊位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由總機構無償提供給分支機搆使用的,由總機構出具證明。

  4.公司章程影本(個人獨資企業除外),分支機搆提供總機構的公司章程的影本。

  5.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影本(營業執照無註冊資金的以及國有分支企業除外)。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其影本。

  7.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外國公民的(中國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張(張貼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影本的左上角)。

  8.納稅人本縣(市)或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搆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影本及總機構出具的分支機搆核算形式、繳稅形式證明原件。

  9.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影本。

  10.委託稅務代理還須提供委託代理協議書影本。

  11.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和影本。

  12.股東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影本或公司投資方相關資料的影本。

  13.《新開企業主營業務申報表》。

    (三)個體經營納稅人不需提供《稅務登記表》,但應提供以下資:

  1.個體登記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影本。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影本。

    (3)業主是外國公民的(中國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張(張貼在業主身份證影本的左上角)。

    (4)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本;或《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原件及其影本;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影本;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定原件及其影本。

    (5)委託稅務代理還須提供委託代理協議書影本。

    (6)《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調整)申請審批表》。

    (7)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影本。(如已領取需要提供)

  2.個人合夥企業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影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影本。

    (3)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本;或《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原件及其影本;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影本;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定原件及其影本。

    (4)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其影本。

    (5)負責人是外國公民的(中國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張(張貼在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影本的左上角)。

    (6)委託稅務代理還須提供委託代理協議書影本。

    (四)持有臨時營業執照的納稅人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影本。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其影本。

  3.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本;或《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原件及其影本;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影本;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定原件及其影本;由總機構無償提供給分支機搆使用的,由總機構出具證明。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外國公民的(中國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張(張貼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影本的左上角)。

  5.委託稅務代理還須提供委託代理協議書影本。

    (五)零散稅收納稅人

因臨時開票及臨時徵收稅款而設立的零散稅收納稅人,不需提供上述申請資料,僅按代開發票規程要求資料提供即可設立。

    (六)納稅人註銷後,重新設立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重新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3.核對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原件。

    (4)法人身份件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影本。

    (七)非居民企業辦理臨時稅務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合同、協議;

  2.臨時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影本(若非居民企業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的,則提供境內發包工程或勞務居民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影本)。

    說明:1.若非居民企業取得正式營業執照的,應按照單位納稅人的相關規定提供資料。

  2.非居民企業可免予提交已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過的資料,但應報告原接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和接受時間。

    (八)無照戶納稅人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其影本;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是外國公民的(中國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張(張貼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影本的左上角);

  3.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本;或《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原件及其影本;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影本;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定原件及其影本;

  4.委託稅務代理還須提供委託代理協議書影本。

  三、辦理程式:受理—>審核->審批

  四、辦理時限:即時

  五、收費標準:免費

  六、注意事項

    (一)同一納稅人不能重複登記,納稅人的稅務登記代碼是唯一的。

    (二)納稅人因業務需要要求增加稅務登記證副本的,經核批並繳納工本費後可增發副本。

    (三)對應領取而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又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納稅人,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而是辦理無證戶納稅人,對其進行稅種核定,納稅人應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四)稅務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納稅人應當到生產、經營所在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搆也應當按照規定分別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五)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開立帳戶,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帳戶15日內將帳號報告稅務機關,未依法履行義務的,對納稅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

    (六)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

  1.臨時稅務登記轉為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收回臨時稅務登記證件,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補填稅務登記表。

  2.稅務登記證件丟失的,納稅人應登報聲明作廢;在丟失聲明中應聲明證件的發放日期。稅務登記證件被稅務機關宣佈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應公告證件的發證日期。

  3.納稅人在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期限後仍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換證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統一宣佈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七)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後,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定簽定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