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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 2013-01-25

 

日期:2013-01-25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五)《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202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令14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

  2.《关于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680号)。

  3.《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321号)。

  二、提供资料

    (一)居民企业:

  1.个体经营纳税人。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影本。

    (3)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有购发票的业户需提供《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购领簿》。

    (5)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出口企业需要提供).

    (6)《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

    (7)《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电子报送,查账征收个体经营纳税人可提供)。(20111101修改)

  2.单位企业纳税人。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影本。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影本。

    (4)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非独立核算且非独立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发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清理的证明。

    (6)破产企业需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

    (7)有购发票的业户需提供《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购领簿》。

    (8)《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出口企业需要提供)。

    (9)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特指流转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为主、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企业。)具体的行业有:(1)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2)建筑业(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3)邮电通讯业(邮政业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电信业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4)文化体育业(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业包括举办体育比赛,为体育比赛或活动提供场所。);(5)娱乐业(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6)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10)总机构注销时,还需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11)《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

    (12)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上年度及本年度)》(电子报送,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提供)

    (二)非居民企业: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合同、协议的原件及影本(已经提供的除外)。

  3.对实行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需提供负责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出具的发票、税款由其统一清理的证明。

  4.有购发票的业户需提供《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购领簿》。

  5.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

  7.《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上年度及本年度)》(电子报送,据实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提供)

  三、办理程式:受理->审核->审批

  四、办理期限:0-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注意事项

    (一)注销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

  1.清理发票

    (1)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2)对各类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纳税人必须携带验旧发票进行验旧。

  2.最后一期税款申报和清理期税

    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必须在清理发票后,及时申报和清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欠税。

  3.其他清理事项

    (1)缴销防伪税控设备和有关税务证件、当年度未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税务资料。

    (2)非独立核算且非独立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须清税清票,但要凭其总机构出具“税款、发票由总机构负责清理”的证明申请办理注销,并缴销有关税务证件和资料。

    (3)破产企业,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在缴销发票、清缴税款、缴销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后,申请办理登出税务登记,不再进行清税检查。

    (4)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进行出口退(免)清算,并在完成清算后缴销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5)有纳税人各类资格(如税收优惠等各类税务资格)需逐一取消。

    (6)完成《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核销。

    (7)完成《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8)完成纳税人的多(预)缴税款的清理。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有在查案件或违法违章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2.对个体“双定”户在月度中间申请注销的,当月15号后申请的,按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与双定额比对,取高值且达到起征点的征税;当月15号前(含15号)申请的,仅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征税。注销当月要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税。对在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要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作抵缴处理;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不用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