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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稅務登記的變更登記 2013-01-25

 

日期:2013-01-25 來源: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後,因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向稅務機關申請將稅務登記內容重新調整為與實際情況一致的一種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納稅人發生稅務登記證件或稅務登記表內容專案變更時,應進行稅務登記變更。

  一、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條。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六)《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國稅發[2009]202號)

  二、提供資料

  (一)《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一份)(跨區遷移的使用《納稅人跨區遷移申請表》)。

  (二)基本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變更登記證明的原件及影本(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證內容無關的,不需提供此件)。

  2.稅務機關原發放的《國稅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的原件(變更登記內容與稅務登記證內容無關的,不需提供此件)。

  (三)除基本資料外,根據變更內容不同,納稅人還需要提供以下的資料:

  1.變更經營地址

  (1)註冊位址及生產、經營位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本;或《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原件及其影本;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影本;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定原件及其影本;如生產、經營位址與註冊位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2.變更註冊資本

    (1)變更的決議或補充章程的原件及影本。(註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2)驗資報告的原件及影本(營業執照注明未注資的除外)。

  3. 變更註冊類型

    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影本。(註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4.變更企業名稱

    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影本。(註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5.變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影本。

    (2)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影本。(註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3)國有企業、代表處、事業單位和民辦非居民企業提供上級部門的任命書原件及影本。

    (4)沒有國有企業上級部門任命書的納稅人,可以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願意承擔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該納稅人涉稅業務的權利和義務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外國公民的(中國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張(張貼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影本的左上角)。

    6.變更分支機搆負責人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影本。(註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2)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影本。

    7.變更核算形式、投資方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影本。(註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2)只有投資總額發生變動的,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的原件和影本(即只變更投資方資訊、投資總額不發生變動的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

  (3)新投資方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影本,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影本,其機構代碼影本。(新投資方是個人的除外).如果投資方是個人的,需提供新個人投資方的身份證、護照等證件影本。(如投資方為外國企業,不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影本,其機構代碼影本;如投資方為境外企業的還需提供相關批文原件和影本。)

    8.變更銀行帳戶

    (1)銀行開立帳戶的資料原件及影本。

    (2)《委託繳稅協議書》和《取消帳戶繳稅功能申請表》(各一式三份,變更ETS繳稅帳戶時提供)。

  9.變更經營範圍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影本(適用於無營業執照的納稅人)、(註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可不提供)。

    10.分支機搆申請變更其總機構相關登記資訊:

  (1)總機構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影本。

  (2)總機構的營業執照影本。

  11.總機構變更其分支機搆相關登記資訊

  (1)分支機搆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影本。

  (2)分支機搆的營業執照影本。

  12.變更納稅人識別號

  (1)因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變更納稅人識別號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及影本。

  (2)因納稅人基本資訊變更或因行政區劃變化等原因,需要變更納稅人識別號的,提供相應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影本。

  13.除上述內容外的變更,須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

  三、辦理程式:受理—>審核—>審批

  四、辦理時限:13個工作日

  五、收費標準:免費

  六、注意事項

  1.對變更納稅人名稱、法人代表、註冊類型、核算形式、轄區間變更位址等事項,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清稅清票及進行稅務檢查。

  2.對於變更組織機構代碼的一般納稅人,納稅人應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表》,在“申請理由”欄填寫變更事項,在“備註”欄填寫“認定事項變更”,重新進行一般納稅人認定。對變更除組織機構代碼外的其他認定事項的納稅人,其變更稅務登記內容涉及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的,應在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的同時一併換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3.所有出口退(免)稅企業在辦理CTA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