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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傷死亡撫恤金能稅前扣除? | 2014-01-08 |
日期:2014-1-8 來源:納稅服務網
我公司與傷亡家屬達成的工傷死亡撫恤金,是否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上述公司與傷亡家屬達成的工傷撫恤金支出,可以做為企業職工福利費,按照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