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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黃埔海關熱線問答 2015-03-27

日期:2015-03-27來源:黃埔海關12360

1、《報關單位註冊資訊年度報告》應什麼時候、如何提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221號),報關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註冊地海關提交《報關單位註冊信息年度報告》。

目前報關單位註冊信息年報系統正在調試中,具體申報方式及申報網址請留意總署公告或黃埔海關12360微博微信。

2、報關企業如何辦理註冊登記許可延續?

  答: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期限為2年。報關企業申請註冊登記許可延續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0日前向註冊地海關提出,逾期,海關不予受理。需要提交的資料有:

  (一)《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本;

  (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影本;

  (五)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六)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備案材料。

  申請人按規定提交影本的,應當加蓋公章同時向海關交驗原件。

3、汽車《貨物進口證明書》簽發範圍?

  答:按照海關總署有關規定,汽車《貨物進口證明書》簽發範圍為:列入稅則號列8701-8706和8716的汽車及8429的輪式自行機械整車(掛車、半掛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除外)。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外商常駐機構及常駐人員、其他非居民長期旅客等進口的車輛,一律不予簽發汽車《貨物進口證明書》,應按有關規定由其他相關部門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4、汽車《貨物進口證明書》丟失了應提交哪些資料進行補辦?

  答:《貨物進口證明書》遺失,可向原簽發地海關申請補發《貨物進口證明書》,需提交的資料有:

  1、原進口單位申請補發《貨物進口證明書》的報告,並如實寫清《貨物進口證明書》遺失時間、地點和過程等有關情況;

  2、遺失的《貨物進口證明書》的影本以及相關的進口單證:包括汽車進口報關單、稅單、銷售發票影本等;

  3、向公安部門報案遺失的立案證明;

  4、在省、市級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5、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單據:如《遺失補辦申請表》、《代理報關委託書》、當事人關於遺失經過的書面陳述、當事人身份證影本等。需注意的是,按規定對申請補發《貨物進口證明書》之日兩年以前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海關一律不予補發。重新補辦《貨物進口證明書》海關不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