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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解答 2015-03-11

日期:2015-03-11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

(一)《跨國公司外匯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匯發[2014]23)發佈後,《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09]49)文作廢嗎?

答:匯發[2009]49號繼續有效。如果資金池是基於匯發[2009]49號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規執行。如需調整為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按照23號文備案。

 

(二)匯發[2014]23號第二條和第三條強調跨國公司應在所在地銀行開立國內、國際外匯資金帳戶,如何理解所在地?

答:23號文之所以規定國內、國際資金主帳戶應在主辦企業所在地銀行開立,主要是考慮所在地外匯局對試點企業的有效監管。所在地可以理解為主辦企業註冊所在省級區域。

 

(三)在企業只開立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的情況下,該帳戶能否對境外成員企業進行集中收付匯及淨額軋差?能否與境內、外客戶發生經常專案下收付匯?

答:如只開立國際資金主帳戶,可以做境外成員企業間集中收付匯和軋差結算。但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在功能及定位上與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仍存在區別,不能與境內成員企業發生經常項目資金往來。境外成員企業如需與境內成員企業敘作經常項下集中收付匯及軋差淨額結算業務,應開立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

 

(四)國際、國內資金主帳戶是否可以在不同銀行開立?

答:企業選擇雙帳戶結構(國內主、國際主同時開立)時,原則上在同一家銀行機構開立國際、國內主帳戶對應的帳戶體系,但可以在多家銀行(最多3家)開立多套類似帳戶體系。但如能滿足監管要求,也可以開在不同銀行。

 

(五)國際主帳戶多幣種之間是否可以自由進行外匯買賣、進行幣種轉換?

答:國際資金主帳戶為多幣種帳戶,不同幣種資金均可以納入。這些不同幣種帳戶間資金可以通過銀行進行買賣,也可以在實行外債規模管理的條件下調入國內資金主帳戶。但外幣資金不可辦理結匯。

 

(六)國際資金主帳戶是否需繳納存款準備金?

答:根據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辦理。

(七)參加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收付匯及軋差結算的企業是否必須是境內外成員公司?是否可以包括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如境外非成員企業?

答:境內應為成員公司,境外可以是成員公司之外的其他交易對手,如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等。

 

(八)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的資金投資理財產品的資金性質有無限制?理財產品是否應為保本型理財產品?

答:資金性質並無限制,理財產品應為保本型理財產品,原則上應在國內資金主帳戶的開戶行投資理財產品。

 

(九)匯發[2014]23號第七條有關外匯收支規模1億美元應如何理解?

答:1億美元外匯收支規模中既包括經常項下收支,也包括資本項下收支。跨境人民幣收支規模可以折算為美元計入。

 

(十)匯發[2014]23號第九條規定特殊敏感行業不得參與及共用歸集的外債額度,這裡特殊敏感行業具體指那些行業?

: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是以支援實體經濟為基本原則,對於擔保、諮詢等非實體行業及房地產等敏感性行業原則上應不得參於共用歸集外債額度。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參加共用外債額度,具體額度由所在地分局根據當地外匯收支形勢等確定。

 

(十一)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透支有無額度限制,該透支是否也可用於境外放款?

答:23號文未對該帳戶透支進行額度限制。該帳戶透支可以用於境外放款及其他目的。

 

(十二)匯發[2014]23號第十五條透支資金只能用於對外支付,這裡對外支付是否也包括境內成員公司因在他行有對境外支付需求的劃轉?

答:如果主辦企業有在他行對境外的支付需求,可以進行同名劃轉。但如境內成員公司有同樣需求,須將資金池資金按照資金來源性質從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劃至資金池內成員公司對應的經常項目帳戶或者資本項目帳戶,再進行同名劃轉至他行。透支資金遵循同樣原則劃轉,前提是成員公司應保證劃往他行的透支資金用於對外支付。

 

(十三)成員公司是否可在主辦企業所在地合作銀行的其他分行開立帳戶並將資金劃入資金池內,而無須一定要在主辦企業所在地銀行開立帳戶?

:是的。但是主辦企業代替成員公司在國內資金主帳戶的收支申報應在主辦企業所在地完成。

 

(十四)根據23號檔第七條,十三條,二十八條的要求,主辦企業和成員企業均為從事貿易的企業,且進入名錄的A類企業。但對於不從事貨物貿易,僅從事服務貿易的企業是否意味沒有辦法成為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

答:僅從事服務貿易的企業可以按規定成為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23號檔允許服務貿易軋差淨額結算。

 

(十五)23號文第十九條有關外債簽約登記,在首筆外債資金入帳前,提交的合同是否針對此筆外債?該合同是否應由成員企業共同簽訂的一個框架合同,針對今後由境外成員公司劃入國際資金主帳戶資金的約定呢? 以後的資金入帳,是否還需要做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答:首筆外債簽約登記應在入帳前完成,提交境內外成員之間的框架性借款合同,之後如無重大事項變更,從境外成員公司融入的資金,可以直接入帳;如果外債資金來源于協力廠商或債權人、幣種發生變化,應在入帳前逐筆到外匯局進行外債簽約登記。

 

(十六)如果一境內成員公司沒有貢獻任何外債額度,該境內成員公司是否享受主辦企業歸集的外債額度?

答:沒有貢獻任何外債額度的境內成員企業可以按《規定》要求使用主辦企業歸集的外債額度內借用的外債資金。

 

(十七)外債額度的部分集中,是指以成員公司為單位進行劃分是否集中,還是成員公司本身的外債也可部分集中、部分不集中?

答:兩種情況都可以。外債額度的部分集中,可以將境內成員企業的尚可使用外債額度全部集中,也可以集中境內成員企業的部分尚可使用外債額度。

 

(十八)企業辦理外債和對外放款業務後,可否辦理外債和對外放款資金保值業務?對外放款可否償還人民幣?

答:可以,需要滿足真實交易背景要求。在符合人民銀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對外放款可以用境外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償還。

 

(十九)第22條有關意願結匯。企業和銀行是否有真實申報和審核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內資金性質以便辦理後續結匯手續的義務?

答:有義務。企業有義務如實披露資金性質;銀行應對企業申報進行相應審核,確保資金性質的準確性。

 

(二十)對意願結匯後資金使用的單據審核, 銀行是否可自行確定審核單據的一或兩種以上?如合同,或發票(必要時進行網上發票核查), 或支付清單。

答:銀行應按照真實性原則和展業“三原則”,審核相關單據辦理支付。

 

(二十一)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金、外債資金結匯進入主辦企業的結匯待支付帳戶後,是否可以在境內成員企業間統一調度使用?

答:主辦企業結匯後,人民幣資金可以在境內成員企業間統一調度使用。主辦企業可以將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下撥給境內成員企業單獨開立的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帳戶,也可以從主辦企業的資本專案--結匯待支付帳戶直接支付給協力廠商。

 

(二十二)對於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內成員A直接投資項下資金,結匯後提供給成員B使用後,B償還給A的資金可否再按資本金管理方式辦理結匯?

答:資本金原則上應結匯一次。如資本金或其結匯資金共用使用,區分成員企業償還資金的性質分別處理,如償還資金為經常項目資金,按經常項目管理規定辦理,不再屬於資本金結匯;如償還資金為資本項目資金,按照資本項目管理規定辦理;屬於資本金的,仍需遵守資本金結匯管理規定。

 

(二十三)直投項下資金、外債資金實現意願結匯後,所得人民幣是否可以存定期或者購買理財產品?

答:直投項下資金、外債意願結匯後,可以存定期、購買保本型理財產品。

 

(二十四)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是否允許成員公司零星費用支出?

答:可以,由銀行按照真實性原則和展業“三原則”,審核並留存成員公司相關單據辦理。

 

(二十五)如果成員公司因特殊原因需通過他行的同名人民幣帳戶進行支付,是否可以將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資金劃至他行同名人民幣帳戶?

答: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結匯待支付帳戶)屬於專戶管理,原則上不得通過開戶行或他行的同名人民幣帳戶進行支付。

 

(二十六)對於成員之間基於真實貿易背景的支付,是否允許將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資金劃至交易對手,即另一家成員企業?

答:允許。但銀行應按照真實性原則和展業“三原則”,審核並留存相關單據後辦理。

 

(二十七)如果成員企業不在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內對直接投資項下的資金進行結匯,退回原直接投資項下帳戶(屬於資金池內帳戶)進行結匯,是否仍享受意願結匯?

答:退回成員公司直接投資項下帳戶進行結匯,不能享受意願結匯,其結匯仍按現行法規執行。

 

(二十八)成員公司是否可將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資金下劃至池內其經常項目帳戶後進行結匯?該資金是否也可劃入他行同名帳戶進行結匯?

答:經常項下資金從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劃至池內成員公司的經常專案帳戶結匯,也可劃至他行同名帳戶進行結匯,但前提是企業和銀行能夠確保來源於國內外匯主帳戶資金性質為待劃入的經常專案外匯資金。

 

(二十九)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資金是否可劃至具有結售匯銀行資格的銀行進行結售匯?

答:開戶行可以和結匯行不同,但如結匯資金為直接投資項下資金及外債資金,銀行應確保結匯資金在當天或第二天劃回主辦企業合作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

 

(三十)第十五條允許國內、國際資金主帳戶可根據業務需要下設分帳戶。請問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項下設分帳戶有哪些情況?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項下設分帳戶也有哪些情況?

答:允許國內、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管理設立分帳戶,主要是為了便於跨國公司根據自身的資金集中管理的特點,分性質、分企業進行管理。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下根據歸集資金的性質不同,可分別開設主辦企業經常專案分帳戶、資本項目分帳戶等。或以歸集的境內成員企業的名義開設分帳戶。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可以歸集的境外成員企業的名義開設分帳戶。也可以是不同幣種的帳戶。

 

(三十一)一些跨國公司既有子公司,也有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如何解決分公司對業務的需求呢?

答:分公司也可以進入資金池,參照子公司辦理。

 

(三十二)如果境內外一家企業只設立分公司(國內或國外),是否可以申請資金集中運營管理?

答:可以按照法規要求申請資金集中運營管理。

 

(三十三)主辦企業在進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使用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時,貨物貿易出口收入是否需進入待核查帳戶?

答:無需進入待核查帳戶。

 

(三十四)有關第三十八條,如何理解單一企業集團?

答:單一企業集團是指要麼僅有境內成員公司,要麼是僅有境外成員公司的企業集團,雖然不符合在境內外均有成員企業的跨國公司概念,但仍可以按《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三十五)第三十八條規定成員企業之間可直接劃轉資金,無需先上劃至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再下劃至成員企業,這是否意味資金池內帳戶間可以自由劃轉?

答:第三十八條規定是指成員企業之間通過主辦企業進行的委託貸款,可不用將資金上劃至主辦企業,再由主辦企業發放貸款,可由成員企業間直接劃轉資金。這並不意味著帳戶間自由劃轉。

 

(三十六)第三十八條規定“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框架下委託貸款,應遵守有關境內外匯貸款管理規定,無須開立並通過實體外匯帳戶辦理相關業務”,這裡實體外匯帳戶指的是什麼?

答:這裡實體外匯帳戶是指匯發[2009]49號文中的外匯委託貸款專戶或外匯委託貸款子帳戶,企業和銀行可根據管理需求視情況決定是否開立外匯委託貸款專戶。

 

(三十七)跨國公司有AB二家境內成員企業,其中A公司有收匯,要結匯,而B公司只有人民幣,需要購匯後付匯,問跨國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內部相抵後,向銀行提出差額部分的結匯或購匯的申請?

答:目前,相關法規只允許財務公司可以申請結售匯資格,企業自身不能做內部結售匯。

 

(三十八)關於第四十條備案。現有客戶如要求按新的法規簡化審核材料,或現有企業要求變更帳戶框架的,如要求由兩類帳戶變更為一類帳戶的,或61日後備案的企業運營當中出現帳戶方案變更的,是否要向外管局備案?

答:以上三種情況如不涉及業務種類變更的,跨國公司無須備案。但銀行和企業要相應調整內部控制。

 

(三十九)隨著外匯改革的深入,未來時間內有些政策若是更優於23號檔規定,企業是否可以直接享受最新政策?

答:採取必要的備案手續後,可以享受最新政策。

(四十)國際、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內資金是否可以做帳戶質押?

答:主辦企業向境內機構借用貸款時,不得對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設立質押。鑒於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資金已實行意願結匯,主辦企業可對該帳戶內資金設立質押。

 

(四十一)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內外債資金是否區分外債額度來源的企業性質而適用不同的外債結匯政策? 現有外債帳戶是否適用意願結匯政策?

答:集中至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中的外債均可按規定以主辦企業名義辦理意願結匯,無須區分外債額度來源的企業性質,即無論是中資還是外資企業的外債均可意願結匯。現有外債帳戶執行現行規定,不適用意願結匯政策。

 

(四十二)匯發[2014]23號文第四條規定國內、國際外匯主帳戶之間淨融入額不超過境內成員企業集中的外債額度,淨融出額不得超過境內成員企業集中的對外放款額度。其中的“淨”頭寸的背景及含義是什麼?

答:之所以採取“淨頭寸”管理,主要是考慮監管的有效性與便利性。流入(從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向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劃入)與流出(從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向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劃出)之差為正值時,應小於外匯局核定的境內成員企業集中的外債額度;上述差為負值時,其絕對值應小於外匯局核定的境內成員企業集中的對外放款額度。

 

(四十三)匯發[2014]23號第十五條有關國內和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透支問題,是否僅局限於隔夜?

答: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中的帳戶透支應符合銀行經營慣例和國際通行規則,但透支時間應合理,不能無限延長。

 

(四十四)匯發[2014]23號文規定,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過10%的額度內境內運用。目前合作銀行分行的資金每日需上存至總行,由總行統收統支,請問10%額度內資金如何實現境內運用?

答:各銀行可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各自經營實際,確定10%資金境內運作的具體模式和具體路徑。原則上銀行分行吸收的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存款,應當按日全額上收總行,由總行在境外開立專戶存儲,90%資金調至該專戶境外使用,10%資金留存境內使用。

 

(四十五)匯發[2014]23號文第二十二條規定,成員企業歸集至主辦企業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內的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金(包括外匯資本金、資產變現帳戶資金和境內再投資帳戶資金),以及來源於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的外債資金,是否可按照原支付結匯制支付?還是必須意願結匯後通過資本專案—結匯待支付帳戶對外支付?

答:企業可自主選擇原支付結匯制支付或意願結匯後通過資本專案—結匯待支付帳戶對外支付。

 

一、 國際收支及境內劃轉等數據報送

 ()試點企業為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在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中進行跨境資金自動掃款(收匯或付匯),如何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答:當試點企業為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在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中進行跨境資金自動收匯掃款時,按現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規定於T+5期限內完成國際收支申報;當進行跨境資金自動付匯掃款時,試點企業與銀行可簽訂包含所付款項申報資訊的一攬子匯款申請協定,境內銀行在款項匯出之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將申報資訊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對於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和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之間的境內資金劃轉,如何填報交易編碼?

答:根據《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4]23號,以下簡稱《規定>),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和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之間的資金劃轉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但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調整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相關資訊報送準備工作的通知》(匯發[2011]4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啟用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明確有關數據報送要求的通知》(匯發[2012]42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獲取規範(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關於資金劃轉要求報送有關數據。

具體而言,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和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之間的境內資金劃轉按如下要求填寫交易編碼:一是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向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劃款時,應區分資金性質分別申報為:822990(借入外債)、821990(對外放款歸還)、322041(利息支付);二是當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向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劃款時,應區分資金性質分別申報為:822990(償還外債)、821990(對外放款)、322041(利息支付)。

 

 ()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中除通道資金以外所涉外匯帳戶的境內資金收入,是否需要進行境內收入申報?

答: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除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劃轉外的境內收入管理資訊、交易性質等,無需再進行境內收入申報,可通過對應的境內支出申報數據中的收入方帳號匹配查詢。前提條件是收入方帳號一定要填寫準確,並及時報送了相關開戶信息。

 

 ()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如何報送結售匯數據?

答:財務公司通過銀行辦理結售匯的,銀行應按現行規定報送結售匯信息;財務公司在經營範圍內辦理結售匯業務的,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財務公司帳戶數據介面規範的通知》(匯發[2012]55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試點及相關數據包送工作的通知》(匯發[2012]60號)要求,完善介面規範,報送結售匯數據。

 

 ()試點企業對經常項目集中收付款或軋差淨額結算中的還原數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時,“帳號”欄目應填寫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帳號,還是相應成員公司自身帳號?

答:填報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帳號,即集中收付款或軋差淨額結算時主辦企業的實際收付款帳戶帳號。主要考慮試點業務監測和報表統計均基於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和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開展,經常項目集中收付款或軋差淨額結算還原數據申報使用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便於業務監測。

 

二、經常項目類

 ()對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業務(含結售匯,下同),銀行如何進行真實性審核?

答:銀行應嚴格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原則(以下簡稱展業“三原則”)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等經常專案外匯收支業務,認真履行《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真實性審核義務,以及•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在遵守上述規定前提下,可以自行決定審核真實、合法的合同、發票等電子單證,銀行和企業按規定留存相關憑證備查。銀行可在有關試點方案中予以說明或在實施電子單證審核後書面告知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銀行還可通過加強事後核查等,確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

銀行在辦理轉口貿易、轉賣等外匯收支業務時,可對提單正本(影本)、合同、發票(電子單證)、貨權憑證等進行真實性審核,確保有關交易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切實防範虛構貿易與外匯收支風險。

 

 ()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跨國公司,其國內企業貨物貿易項下購匯和付匯可否在兩家不同銀行辦理?

答:試點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銀行分別辦理貨物貿易購匯和付匯業務,購付匯業務由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並根據結算方式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貨物貿易項下需要提前購匯的,企業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要求辦理並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帳戶。

 

 ()對於參加跨國公司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的境內成員企業,如成員企業向銀行索要有關收匯憑證,銀行如何辦理?

答:在上述情況下,主辦企業的合作銀行應配合成員企業,在收款憑證上的收款單位或附言的實際收款人載明(手工)成員公司名稱(也可應企業要求載明資金性質、金額等),目的是表明有關收匯雖由主辦企業集中辦理,但該收匯是代成員公司辦理。

2014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已發佈第51號公告。

 

三、資本項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於201431日將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後,企業在辦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備案時,主辦企業與成員企業註冊資本到位情況,是否影響其參加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答:參加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企業,應執行現行商務、工商等法律法規,業務辦理應符合《規定》。註冊資本到位情況不影響企業參加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但對成員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債額度的核定有一定影響。根據•規定,企業淨融入頭寸額度的計算方法遵循現行外債管理規定,即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可借用外債額度等於外方股東資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若企業註冊資本金部分到位,需按實際到位比例計算淨調入頭寸額度;企業淨融出頭寸額度的計算方法遵循現行境外放款管理規定,現行境外放款管理已取消對放款人和借款人註冊資本足額到位的要求,且淨資產的多少與實收註冊資本本身有較大關聯,因此,不需要單獨考慮註冊資本到位情況對淨調出額度核定的影響。

 

 ()外債額度已經集中在主辦企業開立的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中,成員公司使用此類資金時,如擬不在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中結匯,而是使用此類外幣資金,該通過何種帳戶接收並辦理?

答:成員公司可通過在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下開立相應子帳戶的方式,接收並使用此類資金。

 

四、其他

 (十一)對於總部在境外的跨國公司,《規定》要求跨國公司提供的對主辦企業《授權書》、《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辦理確認書》等是否可由跨國公司中國區總部簽署?

答:可以。

 

 (十二)金融控股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是否可以參加試點?

答:《規定》第七條等明確了參加試點的跨國公司條件,包括有真實業務需求、上年度外匯收支規模超過1億美元、近三年無重大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等。金融控股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參加試點。

 

 (十三)外匯局向申請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企業出具的備案通知書是否有統一格式?

答:自本政策解答發佈之日起,外匯局應向本轄區內申請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企業出具具有統一格式的備案通知書,標注文號並加蓋所在地外匯局局章(有關格式參見附件)。備案通知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備案開展的業務事項、主辦企業名稱、成員公司名單、可集中調配的外債額度和對外放款額度、合作銀行、開立帳戶情況及其他需備案或特別關注、說明的事項等。有異地成員企業的,應抄送異地成員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經總局同意資金池架構下成員企業可不開立待核查帳戶的,應一併在有關抄送文件中注明。

外匯局應嚴格按照《外匯業務文件管理規定》(匯發[2014]46號)等檔案管理要求,妥善留存企業備案材料、備案通知書等所有檔案資料。保管期限至少為該企業停辦試點業務後5年。

 

附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關於××公司開展

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的備案通知書(參考樣式)

××[2014]1號

××公司:

  你公司《關於××公司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的備案申請》(××字[××]××號)收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匯發[2014]23號)和××等規定,同意對XX公司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予以備案。

  你公司可備案開展如下業務事項:境外外匯資金境內歸集;境內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外債和對外放款額度集中調配;經常項下集中收付;經常項下軋差淨額結算。

  同意××公司作為你公司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主辦企業。

  同意你公司××家成員公司(其中××家境內,××家境外)參與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名單附後。

  你公司可集中調配的外債額度××億美元;可集中調配的對外放款額度××億美元。

  主辦企業可憑本通知書在××(銀行)開立“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和“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或“××主帳戶”);並辦理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相關業務(具有多家合作銀行的,應寫明融入資金淨頭寸限額、融出資金淨頭寸限額為××億美元在每家銀行的分配)。

  (其他需備案或特別關注、說明的事項)。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