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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税务热点问答 2017-01-18

一、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不能够准确归集时,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调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项第2点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四、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如何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的规定:“四、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印花税问题

  ……

  2.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

  七、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