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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海關歸類先例申報制度的正確知識 2017-03-16

  海關歸類先例申報制度是海關通關制度改革的一種全新監管模式。20161124日,海關總署發佈了66號公告,推出“海關歸類先例輔助查詢系統”,現已試點運行,以後將逐步豐富完善,商品歸類先例資料將逐漸增多。

 

那麼,什麼是

海關歸類先例申報制度?

它又有何實際意義?

 

 定義:進出口企業在進出口商品申報時選取海關歸類資料庫中相同商品的已有歸類資料向海關申報,海關對企業上述申報的商品編號免予歸類審核,進出口貨物直接先予放行,海關後續核查發現歸類申報錯誤時再予以依法處置。

 

 意義:該制度為進出口企業商品編碼的申報提供了較為權威性的專業參考,給企業通關提供了便利,並提高了通關效率。

 

 怎麼用?

 

Step 1

  企業對擬申報進出口的商品,若不能確定其商品編號,可以借助海關歸類先例輔助查詢系統,輸入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等查詢要素,系統會自動彈出與上述查詢要素有關的商品歸類資料項目,使用者可以根據擬申報的進出口商品結構、功能、用途等具體情況,選擇與其相同或者最接近的商品歸類資料項目,並向海關申報。

Step 2

  企業選中海關先例資料庫中的資料時,查詢系統會自動將選中的歸類先例資料(如8位元數商品編號、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等)導入海關申報系統的報關單中,並自動帶有歸類先例標識。海關審單人員看到帶有標識的商品編號,對其申報的商品編號不再予以驗核,先行直接通關放行。

Step 3

  先通關再處置,不等於只要按照歸類先例申報就可免責。按歸類先例申報,給企業提供通關便利,通關時不再驗核,但事後海關會對企業申報歸類的正確與否進行核查。核查認為企業申報錯誤的,即使企業選擇了先例資料,還應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另需注意的是,先例申報的後續處理原則是法律上的過錯責任原則,企業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存在過錯才承擔法律責任。海關不承諾企業按照先例資料庫中的商品歸類進行申報可全部予以免責,歸類先例資料庫的法律性質僅為提供一個權威性的專業參考。

 

 罰不罰?

 

行政機關對管理相對人歸類申報錯誤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取決於相對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而行政違法的認定取決於相對人主觀上的過錯,“無過錯則無責任”是行政處罰的普適性原則,客觀歸責屬於例外。因此,企業按照歸類先例進行申報是否構成違法,主要是看企業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歸類資料庫中的

歸類資料主要來源

可以被分為三類:

 

一是稅則列明、注釋列明、歸類決定、行政裁定、預歸類(同一企業);二是預歸類(不同企業)、歸類指導意見;三是各直屬海關審核認定的重點商品資料庫。

 

不構成違法的情形

第一類商品,屬於稅則列明、注釋列明、歸類決定或者行政裁定的商品,上述屬經法定程序由法定機構作出不針對特定主體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並予以公告。企業引用其先例,即便申報錯誤也不具有主觀過錯,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同一企業的預歸類是海關對特定當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具有信賴保護的功能,同一企業根據預歸類作出的申報行為,即便申報錯誤也不構成違法。

 

案件的處理方式:對申報錯誤行為予以糾正,並根據《海關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補繳一年稅款。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二類商品,屬於其他企業申請的海關預歸類決定,或者海關作出的歸類指導意見,這類歸類資料也是經過一定法定程序得出的,經過海關審核決定,但未對外公告,是海關內部的決定,對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預歸類決定僅對特定申請企業有法定效力,對其他企業僅具參考效力。而歸類指導意見屬於海關歸類中心或者歸類主管部門對海關內部的歸類申請作出的歸類意見,對企業申報具有指導意義,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企業根據上述歸類先例作出歸類申報,結果被海關判定為申報錯誤,那麼,可以認為該商品歸類具有一定的歸類技術難度,屬於歸類疑難問題。企業申報錯誤,海關可以認定其違法,但可不予行政處罰。

 

案件的處理方式: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對申報錯誤行為予以糾正,並根據《海關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追繳三年稅款。屬於出口退稅案件的,海關將違法情況通報國稅管理局。

 

予以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三類商品,屬於其他重點商品歸類資料,來源於各直屬海關確認歸類的重點涉稅商品,未經過法定的歸類程序作出,但經過歸類分中心或者海關歸類主管部門審核認可,具有較高的專業水準和權威性。企業根據先例資料庫中的這些歸類資料進行申報,被海關確認申報錯誤,不予免除其法律責任,應當依法處理。

 

另外,因企業選取歸類先例與企業實際進出口商品不一致,導致申報錯誤的,依法應當承擔申報錯誤的法律責任,應當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四)、(五)項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來源: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