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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業所得稅新規!視同銷售收入如何確認? | 2017-03-13 |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那視同銷售收入如何確認?稅會有何差異?企業所得稅特定收入的規定是什麼?今天,渝小稅帶你全方位認識視同銷售收入,建議收藏此文,填表時認真比對核查!
一、視同銷售收入確認問題
【舉例】
企業在外購一批金條用於促銷贈送,按舊政策規定,外購金條贈送視同銷售時,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這樣此筆視同銷售業務不存在利潤問題。
按目前新政策,企業可以按金條贈送當期公允價值確定視同銷售收入,客觀來說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均是公平的,能夠反映公允價值變化對企業所得的客觀影響。無論金價上漲或下跌,都會對當期所得產生影響。同時對接受捐贈方也能按新的公允價值確定其成本,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本質。
特別注意的是: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二、差異處理
(一)關於收入確認的稅會差異
從上圖比較可看出,會計確認收入時主要遵循謹慎性原則,而所得稅法對收入確認則主要根據確定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及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企業發出貨物未收到款的交易是否確認收入,是納稅人應關注的重點。
(二)視同銷售特別規定
所得稅對收入的特殊規定還包括: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但請注意,以下幾種情況,會計核算也要確認收入,因此會計與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原則是一致的,不存在視同銷售稅會差異,不需要進行調整: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屬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投資),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按貨物的原帳面價值轉帳,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不被視同銷售,只能按成本予以轉帳,但所得稅上除特殊重組外,均要按市場價格確定收入,則存在稅會差異。
(三)收入確認時間差異
企業所得稅的規則為:
總結起來:稅收確認收入的時點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會早于會計收入確認時點。
三、所得稅特殊收入的規定
(一)房地產企業特定業務收入的確定
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收入應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併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不徵稅收入
屬於所得稅規定的特殊收入處理,我們已在其它專題中進行了講解。
(三)接受捐贈收入
所得稅法明確將企業接受捐贈的收入(包括接受的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納入收入範圍,並按照實際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按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對於這些收入納稅人也需按規定如實申報。
(四)其他收入
所得稅法中明確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對於這些收入納稅人也需按規定如實申報。
來源:納稅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