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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房屋權屬劃轉如何繳納契稅 2014-11-29

日期:2014-11-28來源:中國稅務報

  甲為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乙公司和全資子公司丙。其中,2013年8月,甲、丁公司分別以現金200萬元和800萬元,共同出資成立乙公司,股權比例為20%和80%。2014年9月,經乙公司股東會決議,甲公司將位於A地的土地、房屋對乙公司增資2000萬元;丁公司以現金增資2000萬元。增資後,雙方持股比例為44%和56%。因丙公司上市,經市國資委2014年8月批准,丙公司將位於B地塊的土地和房屋不良資產,按帳面淨值3500萬元,無償劃轉給甲公司。雙方簽訂了土地、房屋產權轉移書據。甲公司計畫未來將持有乙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丁公司。對上述交易事項,契稅如何繳納,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規定契稅稅率3%。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甲、乙公司為契稅納稅義務人。

  甲公司將位於A地的土地、房屋投資於乙公司,股權比例占4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由於甲公司持股比例未超過50%,因此,乙公司應交契稅=2000×3%=60(萬元)。

  財稅〔2012〕4號檔明確,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根據國資委檔,甲公司取得丙公司無償劃轉的土地、房屋3500萬元,且丙為甲的全資子公司,免征契稅。

  甲公司計畫未來將持有乙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丁公司,僅說明雙方發生股權轉讓,但土地、房屋權屬仍在乙公司名下,未發生權屬轉移,丁公司無需繳納契稅。財稅〔2012〕4號檔明確,在股權(股份)轉讓過程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