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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備戰2016匯算清繳:這6項新出臺政策要留意 2016-12-09

  2016年即將結束,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又要來臨。對於企業而言,要做好匯算清繳,當年新出臺的政策需要特別注意。那麼,2016年出臺的哪些政策法規會對即將到來的匯算清繳產生影響,企業又該如何應對呢?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擴大

  2015年1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進一步明確了政策執行口徑及稅收征管問題。該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此次政策調整,放寬了研發活動適用範圍,除原有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外,將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製產品檢驗費、專家諮詢費等納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並且,企業在現有會計科目基礎上,按照研發支出科目設置輔助賬,企業的核算管理更為簡便。

  此外,調整後的程序將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簡化為事後備案管理,有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即可。

  “研發費加計扣除範圍擴大了,但企業要對儀器、設備和無形資產的使用情況做必要的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照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進行分配。”

  鑒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企業的核算難點,趙魯娟還提醒企業要對其加以重視,“首先資料要準備充分,以備申報和稅務機關檢查時使用,其次,企業在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應沖減對應的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另外,企業對研發費用實行輔助賬管理,更符合研發支出的靈活性。企業要在平時就分清加計扣除事項的範圍,避免在年終分筆查找,以確保研發費用的核算更加準確。”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放寬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修訂後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

  “新的管理辦法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後續管理等方面都發生了變化。”,在突出創新、堅持高新導向的基礎上,新的管理辦法加大了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細化明確了認定條件的指標;修訂了技術領域內容。研發費用方面,對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以下的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占比從不低於6%改為不低於5%。認定條件方面,增加了兩條要求:即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企業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品質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同時,新辦法調整了認定條件中對智慧財產權的要求,取消了近3年內獲得智慧財產權的限制和5年以上獨佔許可獲得智慧財產權的方式。調整了科技人員占比指標,將‘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調整為‘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值得注意的是,新辦法在放寬認定條件的同時,明顯加大了後續監管力度,提高了企業合規性要求。“新辦法將高新技術企業年度備案列入法定義務,並增加了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中填報本企業《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要求。按照規定,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以及存在其他重大違規行為的,都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追繳其發生上述行為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因此,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納稅人,一定要加強對新辦法的重視。”

3公益股權捐贈扣除辦法明確

  2016年4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明確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取得成本以及開具捐贈票據等問題。

  該公告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並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後,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這對企業而言,意味著什麼呢?舉例說明:

  假設某企業2016年會計利潤總額為300萬元,向上海慈善基金會捐贈了其子公司10%的股權,該股權公允價值120萬元,成本100萬元,企業已將成本金額計入營業外支出。假定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事項,該企業實際捐贈支出為100萬元,捐贈的扣除限額為300×12%=36(萬元),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00-36=64(萬元),視同銷售收入1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00萬元,因此,該企業2016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00+64)×25%=91(萬元)。

  如果其他條件不變,但該企業不是向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而是通過縣政府向某小學捐贈,則該企業視同銷售收入為12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00萬元,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為120-100=20(萬元),因此,該企業2016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00+20+64)×25%=96(萬元)。

  “以前,企業一般以現金和實物捐贈為主,現在,新政策出臺,為捐贈又開闢了新的途徑,無論是哪種途徑,企業都要積極按照規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處理,避免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4預付卡按實際支出稅前扣除

  2016年8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公告》規定,售卡方銷售預付卡時不繳納增值稅,不得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對開具項目進行詳細規範。

  對此,提醒:“購卡企業在購買預付卡時,即使取得了售卡方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未發生實際消費,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這部分支出也不得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企業發生過預付卡業務且一次性列支費用扣除,匯算清繳時一定要記得對尚未實際發生的支出進行納稅調整。售卡企業售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再確認增值稅收入,應在實際發出商品時確認增值稅收入和所得稅收入,兩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

  以廣饒運通農產品運銷服務中心為例,這是一家運輸企業,為了縮減成本和便於管理,企業向某加油站大批量購進加油卡,實行“一車一油卡”的管理模式。在以後的經營過程中,企業對於支出的燃油費預付卡不能採取一次性稅前扣除,在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按照實際用量進行扣除。該加油站銷售加油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收取的貨款,應按實際售出的油品申報增值稅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收入,不存在收入差異。

5股權激勵行權可以遞延納稅

  2016年9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再度完善了鼓勵科技成果轉化、激發創新活力的稅收政策。

  此次稅收政策的調整主要體現在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兩個方面。

  例如,對非上市公司符合條件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權獎勵,由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環節徵稅,合併為只在一個環節徵稅,即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票獎勵時暫不徵稅,待今後該股權轉讓時一次性徵稅,以解決在行權等環節納稅現金流不足問題。

  同時,調整增加了遞延納稅的選擇。企業或個人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煙臺一家農副產品加工企業,為留住人才,對員工實行股權激勵政策,過去員工在獲得股權激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對股票(權)實際購買價格與公平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收成本很高。聽說101號文下發後,企業可以選擇遞延納稅。

  技術入股企業,別只顧著高興,一定要記得取得股權時,及時到稅務機關進行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相關資料的備案,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轉讓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6存款保險保費可以稅前扣除

  2016年10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通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繳納的存款保險保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注意,該政策追溯到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存款保險是指吸收存款的銀行金融機構繳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投保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規定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存款保險由吸收存款的銀行按一定比例繳納。存款保險制度在保障銀行業穩定經營的同時,也增加了銀行的運營成本。

  因此,對銀行來說,這筆支出對企業的利潤是有影響的。2016年度匯算清繳時,符合條件的銀行切莫忘記對其進行稅前扣除。銀行在實際業務中,存款保險費率可能會有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情況,在年終匯算清繳時要對超過部分進行納稅調整,且不得遞延到以後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來源:東莞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