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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獨家】2015年7-12月外匯管理政策法規要點 2015-12-31

第一部分綜合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 匯發[2015]36)——2015/08/05

 

要點:

 

一是試點外債比例自律管理。跨國公司成員企業借用外債實行比例自律,主辦企業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員企業外債額度;外債結匯資金可依法用於償還人民幣貸款、股權投資等;企業辦理外債登記後可根據商業原則自主選擇償債幣種。二是優化國際主帳戶功能。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50%(含)額度內境內運用;在納入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前提下,允許帳戶內資金一定比例內結售匯。三是簡化帳戶開立要求。允許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A類成員企業經常專案外匯收入無需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帳戶;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異地開立國內、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四是簡化外匯收支手續。允許銀行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原則,審核相關電子單證真實性後辦理經常專案外匯收支;允許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對外支付購匯與付匯在不同銀行辦理。五是完善涉外收付款申報手續。簡化集中收付匯和軋差結算收支申報程式,建立與資金池自動掃款模式相適應的涉外收付款申報方式,允許銀企一攬子簽訂涉外收付款掃款協議。六是加強事中事後管理。

 

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匯發[2014]23號)。

 

自2015年8月5日起實施。

 

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開展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試運行有關工作的通知(匯綜發[2015]89)——2015/10/10

 

要點:

 

國家外匯管理局擬於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個人結售匯執行信息系統,正式上線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市場外匯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43)——2015/10/28

 

要點:

 

為滿足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境內銀行間市場的實際需求,境外中央銀行、貨幣當局、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以及主權財富基金可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外匯專用帳戶。

 

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發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匯綜發[2015]88)——2015/12/07

 

要點:

 

一是投資額度。對QFII投資額度實行相對統一管理,放寬產品之間額度調劑。二是投資本金匯入。QFII機構需延期匯入投資本金的,經外匯局確認同意後可延期一次、最長6個月。三是QFII 其他產品或資金需匯出本金的,經外匯局確認同意後,由託管行審核辦理匯出。四是完善登記。託管行應及時向外匯局報送QFII 產品備案資訊,外匯局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QFII機構辦理產品信息(含變更)登記。

 

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部分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1.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上線保險業務資料包送系統的通知(匯綜發[2015]97)——2015/12/08

 

要點:

 

為方便保險業務資料包送,提高報送效率外匯局決定於2015年12月1日上線保險業務資料包送系統,原保險外匯監管報表系統同時停止使用。

 

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報送保險外匯監管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27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調整保險外匯監管報表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綜發[2014]64號)。

 

自2015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5]47)——2015/12/28

 

要點:

 

一是明確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的條件。在無法使用銀行管道等特殊情況下,如銀行匯路不暢以及與戰亂、金融條件差等國家(地區)進行的交易,允許境內機構以外幣現鈔辦理部分經常專案收付。二是明確銀行辦理外幣現鈔收付業務的審核要求。銀行應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原則對外幣現鈔收付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必要性進行審核。三是完善相關外匯監管。外匯局將加強資料獲取和分析,強化事後監管與違規查處。

 

廢止《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96]匯管函字第211號)。

 

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第三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35)——2015/07/29

 

要點:

 

一是明確各交易主體外匯帳戶管理要求,實行專戶管理,資金封閉運行,降低交易風險。二是明確境外投資者用於期貨交易資金不佔用銀行短期外債指標,便利相關資金運用。三是便利資金匯兌,境外投資者可根據期貨交易保證金、盈虧結算等實際需求直接在開戶行辦理結購匯,結購匯後資金可以直接劃轉。四是簡化資料包送,期貨交易涉外收支以及有關交易資料統一由開戶銀行、交易所通過系統報送。

 

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

 

2.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內地與香港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資金管理操作指引》(公告[2015]36)——2015/11/09

 

要點:

 

一是外匯局僅對基金互認總額度進行監控,不對單家機構的額度、單只產品的額度進行審批;二是基金跨境發行募集資金可以人民幣或外匯形式進出,涉及貨幣兌換的,可由託管人或代理人直接在銀行辦理;三是鼓勵跨境發行銷售以人民幣計價和跨境收付;四是實施資訊報告制,互認基金資訊報告手續下放至託管人(銀行)或代理人(銀行或基金公司)辦理;五是建立系統化資料統計和報送程式,無需手工填報或重複報送。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合格機構投資者資料包送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45)——2015/12/4

 

要點:

 

為改進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分別簡稱QFII、RQFII、QDII,統稱合格機構投資者)的監管,便利合格機構投資者跨境證券投資,外匯局自2016年1月1日起,對合格機構投資者有關資料包送方式進行調整。

 

 

第四部分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通過互聯網辦理兌換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5]41)——2015/9/28

 

要點:

 

提高境內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水準,促進和規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開展,境內個人通過互聯網、移動終端等電子管道向特許機構預訂外幣現鈔或電子旅行支票,完成訂單支付,並通過特許機構營業網點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網點提取外幣現鈔或電子旅行支票。

 

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五部分結售匯與外匯市場管理

 

1.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5〕第40([2015]40)——2015/12/23

 

要點:

 

一是延長外匯交易時間。自2016年1月4日起,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系統每日執行時間延長至北京時間23:30,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及浮動幅度、做市商報價等市場管理制度適用時間相應延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外公佈北京時間16:30人民幣兌美元即期詢價成交價作為當日收盤價。二是進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體。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經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申請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後,可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參與全部掛牌的交易品種。人民幣購售業務交易品種包括即期、遠期、掉期和期權,境外主體應在人民幣購售業務項下依法合規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來源: 中國外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