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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定了!個人轉讓住房適用5%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2016-03-29

  3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通知包含4個附件,分別明確了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試點納稅人和原增值稅納稅人有關事項、試點過渡政策、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對個人轉讓住房增值稅相關問題作出明確。

  個人轉讓住房按5%徵收率繳增值稅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這些銷售項目納入營改增徵稅範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路遊戲虛擬道具、功能變數名稱、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

  建築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築物,包括道路、橋樑、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轉讓建築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時一併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