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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關注】土地與房屋登記費等一律取消,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免費! 2016-08-02

  日前,財政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關於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收取、免收與減收不動產登記費的具體情形。

 

  通知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按規定收取不動產登記費後,原相關部門收取的土地登記費、房屋登記費、林權證工本費以及其他涉及不動產登記、查詢、複製和證明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通知還明確了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等八種免收不動產登記費的情形。

 

下列6種情形需要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或海域使用權;

  無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

  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佔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或國有林地的使用權;

  耕地、草地、水域、灘塗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地役權;

  抵押權。

 

  這六種情形在國土資源部和縣級及以上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時需要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下列8種情形免收不動產登記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佔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登記的;

  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導致土地、房屋等確權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

  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不動產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的;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下列5種情形減半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權及其佔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登記的;

  因不動產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同一權利人因分割、合併不動產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減半徵收的其他情形。

 

  下列4種情形只收取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

  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因將夫妻共有不動產的權利人變更為夫妻一方或雙方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換發證書的。

 

[背景]

不動產登記都登記啥?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是已於2007年頒佈實施的《物權法》中的規定。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6號國務院令,公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於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後城市居民的“房產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產權證)將陸續換發成“不動產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

 

  2015年8月6日,國土資源部發佈《關於做好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工作的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2015年下半年信息平臺上線試運行、2016年基本完成各級不動產登記資料整合建庫、2017年基本建成覆蓋全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的總體部署,上下聯動,協調配合,加快推進信息平臺建設。

 

  2016年1月1日,國土資源部公佈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內容包括登記程序、類型、形式在內共計108條。不動產登記制度落地基層有了細緻的指南。

 

  根據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需要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涵蓋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共10個類別。不動產登記的實質是對權利人的合法保護,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是執政為民的具體舉措。

 

不動產權證和房產證有啥區別?

  首先,不動產權證比房產證產權內容更詳細。房產證的內頁內容僅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狀況和土地狀況;不動產權證的封面為紅色,證書的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裡面除了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位置等原來房產證內容外,還增加了鐳射區、不動產單元號、使用期限等內容

 

  其次,“房產證”對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價格採取了規避態度,而“不動產證”則對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據國土資源部官方微博介紹,新版《不動產權證書》設置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房屋所有權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問題。但這個期限並非可有可無。一方面,它能夠讓權利人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清楚瞭解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續期的,方便權利人及時續期,依法保護合法權利;另一方面,便於在轉讓或抵押等交易活動中依法保障權益。

 

  但就權利人的實質影響而言,不動產登記證明只是房產證、國土證等不動產統一後的新證明,可以為入學、就醫、出國等作為證明和擔保。舊的房產證並非一定要換“新證”。不動產登記機構堅持“不變不換”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工作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

 

來源:廣東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