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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1 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轉讓所得的確認 2016-05-0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稅總2015年第33號公告,簡稱公告)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簡稱通知)中的實行查帳徵收的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填報進行了規定。

 

一、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轉讓所得的確認

  公告第一條規定:實行查帳徵收的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例:2015年1月,A市企業所得稅實行查帳徵收的居民企業甲公司,將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對乙公司(居民企業)進行投資,該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為1500萬元(計稅基礎),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為1600萬元,假設:與乙公司對應的股權評估後價值為1600萬元,並以此價作為股權收購價。不考慮其他稅費,甲公司與乙公司系非關聯企業。

  甲公司因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為1600-1500=100(萬元),可以分5年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每年計入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5=20(萬元)。

  按會計準則規定:甲公司2015年度會計上一次性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為100萬元,而稅收上計入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2015年度納稅調減100-20=80(萬元)。2016年至2019年,甲公司會計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為0,稅收上每年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因此2016年至2019年,每年納稅調增20萬元。

 

二、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匯算清繳時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填報

  公告第四條規定:企業選擇適用本公告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應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中“A105100 企業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3行“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相關欄目。

 

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的填報

  公告第四條規定:在填報“A105100 企業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本表主要反映投資企業投資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帳面價值、計稅基礎、會計與稅收所得的差異、遞延確認所得稅收金額,及會計與稅收所得之間計算的邏輯關係。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