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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3 兩岸資本法制揚長避短 2014-09-13

 

日期:2014-9-12來源:經濟日報

  我國全球競爭力排名下滑,提升之道包括改革企業法制。各國政經體制不同,如論及評比改革自宜審慎。以兩岸為例,大陸相當仰賴國有企業,台灣則非如此,乍看差異頗大。但大陸從轉軌經濟邁向市場化,台灣名為市場經濟卻管制廣泛,均須權衡自由與管制,兩岸往往面對共通主題,如應如何管制五花八門的商業交易?

  商業交易涉及不同管制理念,有些交易(如藥品食物)應嚴格管理,有些交易(如一般契約)宜尊重當事人自治,已成共識。至於其他交易,應否及如何管制?不無疑問。但不容否認,置身競爭力時代,各國競相採取尊重市場開放態度。至於兩岸法制孰較開放?直覺是台灣,但未必如此;近年對岸提倡「簡政放權」,改革步調快。持平而論,盲目開放或故步自封均不可取,宜求取平衡。

  以下舉資本法制來說明。公司資本多寡及實收已否?是公司法的重要議題。依傳統理念,許多國家建立縝密登記與審查制度,以保障股東及債權人,甚至發明資本三原則監控資本變動,立意良善。然而評估企業價值看淨值,聚焦資本未必妥適,加上現代市場多變,企業籌資需求多元化。資本變動愈頻繁,實質審查愈困難,也愈擾民。即使政府投入大量資源,疲於奔命,仍無法確保登記品質。

  有些市場化國家(如英美),體認市場參與者具備財會知識,有能力自行(或委託專業)評估企業價值,況且商業交易冤有頭債有主,政府犯不著將責任往自己身上扛。有鑑於此,這些國家改弦更張,僅設立當事人資訊登記(包括資本變動)平台,供利害關係人查閱。至於資訊內容確實與否,政府不負審查義務,但建立事後究責機制,課登錄不實資訊者民刑事責任。如此企業運作反而更順暢。

  實踐上,各國發展各具特色的資本法制。我國逐步開放,包括取消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此舉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整體仍不脫傳統登記與實質審查的格局。有趣的是,主管機關無力實質審查,又無法割捨保障交易安全職責,曾修法增加驗資規定,將燙手山芋交由會計師承接。雖創造新型業務,但助益有限,畢竟驗資只能確保資本於特定時點的確實,仍無法防止該時點外的抽逃。儘管政府可憑它卸責,仍無法確保資本確實。

  平心而論,畢竟資本法制變革涉及理念轉換及配套規定,實非易事,我國更是如此。長久以來,台灣財經體制充斥著父權(政府)保護思維,儘管解嚴後推動多項開放措施(如開放市場涉外法律),安定中求發展一直是財經體制的主軸。只是面對全球競爭,何種資本與登記制度方符合企業需求?目前政府與市場分工方式是否適切?宜認真思索。

  令人訝異的是,台灣拋不開的枷鎖,對岸反而率先掙脫。最近大陸修改公司法資本與登記制度,淡化原有法定資本制,展現超英趕美架式。依新制,政府不再實質審查公司實收資本,也廢除驗資規定,從此資本多寡及實收與否,由股東與債權人自行審酌。理由簡單:政府體認沒有能力負責審查,因此寄望市場。只是大陸實施公司法時間短,企業會計與誠信尚未建立,無法與成熟市場相提並論。因此市場能否順利接手?尚待觀察。

  大陸另行創設註冊資本認繳制。依此制,股東設立公司時可預先認購一定股數,不必實際繳納股款(如可認繳100億但只實繳1億),政府不審查實收資本,但審查認繳金額。此舉避重就輕,未必可取。再者允許股東先認再說,使股東債權人法律關係複雜化,甚至鼓勵畫餅充飢的投機行為,衍生無謂爭議。儘管改革魄力令人稱羨,我們無須全盤仿效。

  以此觀之,台灣資本法制穩健有餘但進取不足,大陸方面創新有成卻欠缺平衡,我們考量「過猶不及」的明訓,允宜知所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