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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3 “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行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4-09-05

 

發佈日期:2014-09-04來源:市地稅局

  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個人所得稅在各稅種中所占的份額不斷上升,人們對個人所得稅的認識也逐步加深。一般來說,對工薪收入、勞務報酬、經營所得等實體性的收入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已基本熟悉,但是對“稅後利潤增資”是否要繳個人所得稅等政策性較強的法規認識還是比較模糊,遇到此情況,往往不知如何操作。

  為了使自己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不少企業紛紛採取追加資本、資產重組等手段來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近日,地稅部門在對某企業進行重要指標變更文書審批時發現:該企業為了擴大生產,增強企業經濟實力,新增註冊資本1300萬元,800萬元由全體股東按原出資比例以等額貨幣認繳,500萬元由公司將部分未分配利潤轉增。根據《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用稅後利潤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5〕345號)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用稅後利潤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稅後利潤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因此,該公司的個人股東按規定應補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