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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3 採購人員不可不知的營改增影響 2014-07-08

日期:2014-7-8

  自試點開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已經逐步覆蓋了交通運輸、現代服務、郵政和電信等多個行業。這些行業也隨之進入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同時並存的局面,那麼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對採購成本有何影響?營業稅發票和增值稅發票並存的情況下是否都可以收取?收取專用發票時有什麼講究?本次鉑略財務培訓梳理幾個企業採購中常見的項目、成本的計算方式以及錯誤操作帶來的風險為採購人員做決策時提供參考。

 一、電信服務

  從2014年6月1日起,電信業將進入營改增試點範圍,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分別適用11%和6%的稅率。上圖中的“V”代表此類服務可以收取的發票種類,“X”代表不可以收取的發票種類。採購人員應當與財務部門確認本企業是否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是,那麼在向供應商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非普通發票了,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成本可以下降不少。

服務項目

發票種類

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率11%)

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率6%)

增值稅普通發票

基礎電信服務

V

X

V

增值電信服務

X

V

V

  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路元素的業務活動。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路,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包括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

 二、租入車輛

服務項目

發票種類

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率17%)

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1%)

增值稅普通發票

租車帶司機

X

V

V

租車不帶司機

V

X

V

  租入車輛

  根據財稅[2013]106號,計程車輛同時提供司機為企業提供運輸服務應認定為交通運輸服務,屬於增值稅服務,稅率11%;只計程車輛的應認定為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屬於增值稅服務,稅率17%。為避免稅務風險,在採購服務的合同或訂單中建議明確服務項目是否包括司機。

 三、會議/展覽服務

服務項目

發票種類

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率6%)

增值稅普通發票

營業稅普通發票(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統一發票)

會議/展覽服務

V

V

V

  根據財稅[2013]106號,提會務展覽服務,應認定為文化創意服務,稅率6%;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等法規,提供旅店、飲食服務應認定為服務業,屬於營業稅服務。

  按照增值稅理論,如果一個企業的主營業務是營業稅服務,但同時向其他客戶提供增值稅服務的應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從實踐來看,許多酒店業主要經營的還是屬於住宿和餐飲的營業稅服務,向稅務局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由於種種原因無法成功。目前專業的會務展覽公司大多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如果企業委託酒店賓館舉辦會務展覽的,一般只能取得營業稅發票。

  因此目前會務服務和展覽服務在營改增後存在多種發票並行的情況。

 四、倉儲服務和房屋租賃

服務項目

發票種類

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率6%)

增值稅普通發票

營業稅普通發票(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統一發票)

倉儲服務

V

V

X

房屋租賃

X

X

V

  倉儲服務和房屋租賃

  企業租入房屋作為倉庫使用,如果屬於倉儲服務,根據財稅[2013]106號應認定為物流輔助業的增值稅服務,稅率6%;如果屬於房屋租賃,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等法規應按認定為租賃業的營業稅服務。這兩項業務的區分是實務中的難點,也缺乏明晰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