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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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台湾保税工厂进口设备免税 | 2014-08-08 |
日期:2014-8-7来源:经济日报
立法院临时会三读通过关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基于保税区租税优惠一致性原则,保税工厂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将比照加工出口区事业及科学园区免征关税。
财政部指出,保税工厂自用机器等进口时,若能享有免征关税的待遇,将有助于保税工厂的营运。不过,新法为防止可能的弊端,保税工厂进口免税自用机器设备后,5年内再输往课税区者,将被补征关税。
立法院临时会8月6日完成关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除新增保税工厂进口自用机器、设备的租税优惠外,为发展我国商港物流运筹业务,同时亦准许承揽业就其所承揽的货物,可直接向海关传输货物舱单及办理转运、转口业务,以明确划分运输业与承揽业权责,并提升通关效能。
财政部表示,这项措施初期仅开放空运货物舱单、海运快递货物舱单及海运转口货物舱单供承揽业申报,至于海运进口货物舱单及海运出口货物舱单部分,将在2年内完成相关配套法规修正后再实施。
8月6日三读通过关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重点还包括:
一、为利使用自备封条业者的监督及管理,增订经海关登记的海运运输业者、海运承揽业者、实施自主管理的管制区外航空货物集散站业者及物流中心业者,得经海关许可,在保税运货工具或海运货柜加封使用自备封条。
二、增订承揽业者办理与海关电脑连线或电子资料传输、申报货物舱单、转运或转口业务违反申报程序等相关义务的罚则,以及海关得就承揽业者所缴保证金抵缴其欠缴税款、规费或罚锾的规定。
三、修正订明载运客货的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应填具货物舱单、旅客与服务人员名单及其他进出口等必备文件,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运输工具所属运输业者向海关申报。
关税法修正新旧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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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修正后 |
修正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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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优惠 |
保税工厂进口自用机器及设备,免征关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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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机器、设备输入后5年内,再输往课税区需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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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安全 |
封条 |
海关对保税运送工具及卸存码头的货柜得加封封条 |
未规范 |
业者申请自备封条需符合一定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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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运、遗失等造成货物短少的处罚对象 |
增纳经海关核准登记的承揽业者 |
未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