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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修改《公司法》決定為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2013-12-31

日期:2013-12-31來源:中國工商報

  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次修法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便利了公司准入,為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要認真學習新修訂的《公司法》,抓緊組織做好配套準備和實施工作。

  一是修訂完善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研究提出修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建議,按程式報國務院審定,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同步實施。清理、修改、廢止相關規章、規範性檔。

  二是構建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體系,完善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制度,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資訊系統予以公示,完善信用約束機制,促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

  三是加強人員培訓,完善文書格式規範和登記管理資訊化系統,在營造寬鬆的准入環境的同時,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切實讓註冊資本登記改革這項利國利民的舉措“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