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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山市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的通知 | 2014-12-15 |
發佈日期:2014-12-15 來源:中山市地稅局
按照省有關政策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市政府審議通過,決定調整我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
根據《關於公佈2015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人社發〔2014〕344號)的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我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由每月1960元調升至2408元,調整對象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含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請各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相互知照並按規定如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附:中山市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一覽表
(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險種 |
繳費基數下限 |
繳費基數上限 |
文件依據 |
養老保險 |
全省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2408元) |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13404元) |
《關於公佈2015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人社發〔2014〕344號) |
工傷保險 |
所在地級以上市的最低工資標準(1310元) |
本人的工資總額 |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
失業保險 |
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1310元) |
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12111元) |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 |
详情请询12366 12333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