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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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内地居民因私往来港澳办事指南 | 2016-01-12 |
内地居民因私往来港澳办事指南
发表日期:2016-1-12
一、办事事项
内地居民因私往来港澳
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二、申请条件
(一)办理赴港澳个人旅游。广东省户籍居民个人赴香港或澳门旅游。
(二)办理赴港澳团体旅游。广东省户籍居民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澳门旅游。
(三)办理赴港澳探亲。我市常住户口居民有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工作和就学的,可申请赴港澳探亲。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均为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可随同申请,但须与申请人本人一起同时到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四)办理赴港澳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商务。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所在单位须事先登记备案。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签发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商务签注。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签发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签发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商务签注;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签发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凭《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即“省厅批文”)提出申请,其所在单位须事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不受单位纳税、创汇额以及注册资本的限制。单位更换驾驶员后,须登记备案新驾驶员的身份数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被更换的驾驶员所持有效的商务签注。
4、申请商务签注的非我市常住户口人员,须系在我市连续暂住并工作半年以上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商务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本省外市户籍人员首次申请商务签注及外省户籍人员每次申请商务签注均须面见,不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5、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
①年纳税额为5万-10万人民币、创汇20-5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万-10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负责人签发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2人。
②年纳税额为10万-20万人民币、创汇50万-12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100万-20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股东签发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4人。
③年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创汇120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万-50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行销、财务的部门经理以及确有商务需要的业务人员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1年多次仅限香港,下同),备案人数不得超过6人。
④年纳税额为50万-200万人民币、创汇300万-5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0万-10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行销、财务的部门经理以及主要业务人员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
⑤年纳税额为200万-1000万人民币、创汇500万-10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200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业务人员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人。
⑥年纳税额为1000万-5000万人民币以上单位,可以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业务人员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
⑦年纳税额5000万人民币以上单位,中央、省、市(区)等各级政府扶持的企业及政府直通车企业,原则上可以按商务需求备案。
⑧其他人员,确实前往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一律签发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五)办理赴港澳逗留。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办理赴港澳其他事由。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三、所需材料
(一)办理赴港澳个人旅游。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名簿并提交影本(影本统一用A4纸,下同)。
3、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4、申请人系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许可权提交单位意见;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遗失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需提交所属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___申报遗失出入境证件的函》。
5、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6、持东莞市签发一年以上有效《居住证》的本省居民交验《居住证》并提交影本;16周岁(含)以下和60周岁(含)以上人员以及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跨地市办证免交《居住证》。
再次申请签注
1、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并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名簿。(所申请签注的有效期不能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同时要预留20天的办证时间)
2、申请人系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许可权提交单位意见。
3、监护人或同一本户口名簿的家庭成员代办的,须交验代办人身份证件;申请人已满60周岁,可由委托人代办,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4、我省居民持非我省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我省申请赴港澳签注的,必须面见申请人,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位相片检测回执》填表办理,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名簿、并提交影本,但16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委托办理。
(二)办理赴港澳地区团队旅游。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名簿并提交影本。
3、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4、申请人系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许可权提交单位意见;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遗失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需提交所属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___申报遗失出入境证件的函》。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6、持非我市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我市申请赴港澳签注的,必须面见申请人,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名簿并提交影本,但16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委托办理。持外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位相片检测回执》。
7、持东莞市签发一年以上有效《居住证》的本省居民交验《居住证》并提交影本;16周岁(含)以下和60周岁(含)以上人员以及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跨地市办证免交《居住证》。
(三)办理赴港澳探亲。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名簿并提交影本。
3、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4、申请人系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许可权提交单位意见;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遗失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需提交所属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___申报遗失出入境证件的函》。
5、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影本。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须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在香港就学、就业的亲属,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三个月以上的相应进入许可;在澳门就学、就业的亲属,须提交在澳门就学、就业证明。
6、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并提交影本。
(1)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件。
(2)公安分局、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3)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7、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8、监护人或家庭成员代办的,须交验代办人身份证件,提交影本。
9、持非我市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我市申请再次签注的,须本人办理,但16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委托办理。持外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位相片检测回执》。
10、对于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可申请一年多次赴港澳探亲签注,还要交验港澳方配偶的身份证和回乡证、子女的出生证和身份证件并提交影本。其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的,也可签发一年多次赴港澳探亲签注。
11、首次申请探亲签注,申请人及被探望亲属须一齐到受理窗口面见和接受询问,以下情况除外:①被探望亲属无法前来面见和询问,须提交相关证明,经核实符合探亲条件,无弄虚作假情形,确须赴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免予对被探望亲属面见和询问。②已申请单程赴港澳定居,并接受面见和询问的,一年内申请探亲签注,可免予对被探望亲属面见和询问,因关系存疑正接受调查的除外。③被探望亲属在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已办理逗留签注,且仍合法有效的,在逗留签注有效期内可免予面见和询问被探望亲属。
12、接受面见和询问后,超过一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申请人及被探望亲属须再次一齐到受理窗口面见和接受询问。
(四)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
1、商务备案申请手续
拟申请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且达到最低纳税标准的我市单位,首先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商务备案:
①提交《东莞市单位企业申办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申请表》和《商务备案人员名单》。
②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交影本。
③拟报备人员为我市常住户口人员的,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名簿并提交影本。
④拟报备人员为非我市常住户口人员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影本,交验原件,以及户口名簿影本;提交所属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原件;法人代表和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的,无需提交《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但须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工商登记证明影本,交验原件;离退休后被返聘的,须提交人社劳动部门出具的退休证以及工资个人所得纳税单。
⑤交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上(本)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并提交影本。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档;中央、省、市等各级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批准档或相关证明。
⑥交验法人代表、办证员的身份证件(外市户籍办证员还须提供居住证),并提交影本。
⑦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申请登记备案,除上述第①、②项外,还须交验《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驾车入出境签注并提交影本;我市常住户口人员的,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名簿并提交影本;非我市常住户口人员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影本,交验原件,以及户口名簿影本。
经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东莞市单位企业申办往来港澳商务签注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实行年审制。
2、已商务备案人员申请手续
①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②交验居民身份征、户口名簿并提交影本。非我市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半年以上(含半年)居住证影本,交验原件,以及户口名簿影本。
③单位派遣函,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④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⑤交验资格认定书并提交影本。
⑥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申请商务签注的,还须交验《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并提交影本。
⑦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⑧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商务再次签注的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可由资格认定书上注明的办证员代办。
⑨持非我市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我市申请再次签注的,须本人办理。持外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位相片检测回执》。
3、未商务备案人员申请手续
①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②我市常住户口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名簿并提交影本。
③非我市常住户口人员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影本,交验原件,以及户口名簿影本;提交所属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原件;法人代表和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的,无需提交《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但须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工商登记证明影本,交验原件;离退休后被返聘的,须提交人社劳动部门出具的退休证以及工资个人所得纳税单。
④单位派遣函,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⑤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⑥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交影本。
⑦交验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并提交影本。属减免税企业的,交验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档,并提交影本。
⑧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⑨持非我市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我市申请再次签注的,须本人办理。持外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位相片检测回执》。
(五)办理赴港澳逗留。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名簿并提交影本。
3、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4、申请人系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许可权提交单位意见;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遗失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需提交所属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___申报遗失出入境证件的函》。
5、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影本。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影本。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影本。
6、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7、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影本;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8、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档原件,并提交影本;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影本;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档原件,并提交影本。
9、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影本。
10、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11、持非我市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我市申请再次签注的,须本人办理。持外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位相片检测回执》。
(六)办理赴港澳其他事由。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名簿并提交影本。
3、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4、申请人系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许可权提交单位意见;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遗失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需提交所属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___申报遗失出入境证件的函》。
5、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短期培训、探望危重病人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影本。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影本。在澳门就学的,还须提交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人员,还须提交澳门就业单位出具的赴香港证明。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影本。
6、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7、持非我市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我市申请再次签注的,须本人办理。持外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位相片检测回执》。
四、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持我市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免填表)→领号→窗口受理→取回执→缴费→领证
所有申请人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本人提交申请办理。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由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名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影本,监护人须在申请表上签署监护人意见和自助查验通关声明;如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意见和声明仍由监护人签署,并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影本。
《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委托代办签注:
(一)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由监护人代办签注,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名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影本。
(二)申请人已满60周岁,可由委托人代办签注,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影本。(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三)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可由同一本户口名簿的家庭成员代为办理。
五、受理部门
(一)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逢星期三早上8:30-10:00业务学习)
查询电话:22480057
投诉电话:22480020
(二)各镇(街)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仅限个人赴港澳旅游申请)
六、办理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急事急办: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可以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予以办理。(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收费标准
公民往来港澳证件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证 |
100 |
|
个人旅游签注 团队旅游签注 |
一次有效 |
项次 |
20 |
二次有效 |
项次 |
40 |
|
其他签注 |
3个月一次有效 |
项次 |
20 |
3个月二次有效 |
项次 |
40 |
|
3个月多次有效 |
项次 |
100 |
|
商务签注 探亲签注 |
3个月一次有效 |
项次 |
20 |
3个月多次有效 |
项次 |
100 |
|
1年多次有效 |
项次 |
100 |
|
逗留签注 |
1年以下(含1年)多次有效 |
项次 |
100 |
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多次有效 |
项次 |
150 |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八、注意事项
(一)网上电话申请个人游再次签注。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可通过拨打11185(中国邮政)、96897(中国电信固定电话)、12580(中国移动手机)、10109898(中国联通手机),或者进入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http://www.gdcrj.com/提出申请,并可选择双向速递服务,如不选择速递服务,可直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领取签注手续。
(二)短信申请个人游再次签注和短信查询服务。通过编写短信“BZ+需签注的通行证号码”(如BZW12345678)发送到10626699,可直接短信申请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受理签注成功由电信运营商收取信息服务费每次3元(不含通信费),不成功不收费。通过编写短信“CX+受理编号”(如CX010599999999999)或“CX+身份证号码”发送到10626699,可随时查询办证进度,短信查询进度由电信运营商收取信息服务费每条1元(不含通信费)。如忘记短信编写方式可发送“BZ”到10626699,按短信平台指引操作就可办证。
(三)网上申请夫妻类探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夫妻类探亲再次签注的,可通过登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http://www.gdcrj.com/提出申请,并可选择双向速递服务,如不选择速递服务,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办理领取签注手续。暂不办理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的网上夫妻类探亲再次签注申请。
(四)2012年5月15日起市局及各分局出入境窗口实施《往来港澳通行证》个人游再次签注无纸化申请。申请人不再需提交申请表、照片、身份证件影本等数据,只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到前台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即可受理。(持非我省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我市申请签注除外)
(五)自助受理机申请个人游再次签注。申请人按照受理机触控式萤幕提示,便能自助完成赴港澳个人旅游再次签注申请,无需填表。属登记备案人员的,请在交证时提交您的单位意见。
(六)各镇(街)公安分局可受理我省常住户口居民的赴港澳个人旅游申请。申请人不选择速递服务的,须到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证件。
(七)随同申请人同时申请探亲签注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获签发与申请人相同类别的探亲签注。暂不办理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的一年多次探亲签注。
(八)首次申请不得办理一年多次赴香港商务签注;申请赴澳门商务的,需事先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获准备案后签发3个月多次有效的商务签注。
(九)2013年9月26日起,我市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纳入省非税系统进行收缴。凡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或签证(注)的申请人,可选择3种缴费方式:一是持银联卡在出入境办证大厅缴费;二是到市内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缴费;三是登录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http://www.gdcrj.com/)网上支付栏目进行缴费。
(十)2013年10月起,出入境管理科为缩短群众排队轮候时间,推出“网上预受理”业务。我市居民首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或换办、补办证件,只要登录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http://www.gdcrj.com/),点击“网上预受理”进入相关页面,按要求填写信息进行预申请,在“预约时间”一项,申请人可提前预约当天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任何一天合适的时间段到市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并获得预约受理号。申请人按预约时间段,凭预约受理号到市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优先办理号,可缩短排队等候时间,享受优先办理服务,最快15分钟内办理完毕。
(十一)2014年5月20日起签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16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是否采集指纹。
九、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