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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港澳居民证件过期、遗失、损毁申请出境办事指南 2016-01-12

 

一、办事事项

 

  港澳居民证件过期、遗失、损毁申请出境

 

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二、办事内容

 

  暂住我市的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过期、遗失、被盗或损毁等情形,需补发或换发证件出境。

 

三、所需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二)提交《广东省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相片检测回执》及纸质照片两张。

 

  (三)交验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港澳居民身份的有关证件,并提交影本。(影本用A4纸,下同)。证件过期、损坏的,交验原证件并提交影本。

 

  (四)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件遗失证明(如有)。

 

  (五)经住宿地派出所确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如有)。

 

  (六)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四、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逢星期三早上8:30-10:00业务学习)

 

  查询电话:22480057

 

  投诉电话:22480020

 

五、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领号→窗口受理→取回执→缴费→领证

 

  补办出境手续的港澳居民须亲自前来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患病者还需提交医院证明)。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身份证件,并提交影本。

 

  (二)未满18周岁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身份证件,并提交影本。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证件签发

 

  签发一次出境三个月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八、收费标准

 

  一次出境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每证收费20元人民币。

 

九、注意事项

 

  2013年9月26日起,我市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纳入省非税系统进行收缴。凡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或签证(注)的申请人,可选择3种缴费方式:一是持银联卡在出入境办证大厅缴费;二是到市内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缴费;三是登录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http://www.gdcrj.com/)网上支付栏目进行缴费。

 

十、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