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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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港澳居民证件过期、遗失、损毁申请出境办事指南 | 2016-01-12 |
一、办事事项
港澳居民证件过期、遗失、损毁申请出境
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二、办事内容
暂住我市的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过期、遗失、被盗或损毁等情形,需补发或换发证件出境。
三、所需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二)提交《广东省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相片检测回执》及纸质照片两张。
(三)交验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港澳居民身份的有关证件,并提交影本。(影本用A4纸,下同)。证件过期、损坏的,交验原证件并提交影本。
(四)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件遗失证明(如有)。
(五)经住宿地派出所确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如有)。
(六)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四、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逢星期三早上8:30-10:00业务学习)
查询电话:22480057
投诉电话:22480020
五、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领号→窗口受理→取回执→缴费→领证
补办出境手续的港澳居民须亲自前来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患病者还需提交医院证明)。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身份证件,并提交影本。
(二)未满18周岁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身份证件,并提交影本。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证件签发
签发一次出境三个月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八、收费标准
一次出境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每证收费20元人民币。
九、注意事项
2013年9月26日起,我市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纳入省非税系统进行收缴。凡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或签证(注)的申请人,可选择3种缴费方式:一是持银联卡在出入境办证大厅缴费;二是到市内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缴费;三是登录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http://www.gdcrj.com/)网上支付栏目进行缴费。
十、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