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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將“午餐補貼”計入“誤餐補助”逃稅受懲處 | 2015-09-21 |
日期:2015-09-21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案情簡介
近日,稅務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2013年1月至7月以“誤餐補助”的名義向單位職工發放午餐補貼,共計16.5萬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還辯稱,誤餐補助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此,稅務人員向企業宣傳了稅收政策,並依法補征了應扣未扣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5萬元,並處以50%的罰款。
稅務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的規定,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該企業的午餐補貼作為定期發放的補貼,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現在有些企業通過“誤餐補助”的形式向職工發放補貼、節日福利費等行為,都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企業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否則將受到稅務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