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標題 | 發佈日期 |
---|---|---|
6 | 注意防範時間性差異造成的企業所得稅風險 | 2015-12-28 |
【案情介紹】
稅務機關在對某企業2013年度納稅檢查過程中發現,“應付帳款-應付分包費”科目貸方年末餘額1269541.72元,截至2014年5月31日該企業“應付帳款-應付分包費”科目尚有貸方餘額531693.14元未支付,經檢查該款項實為2013年度預提並已計入成本、費用,但未取得相應發票且尚未支付款項。稅務機關檢查後認定該筆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132923.29元。
【稅法分析】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帳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本案中,該公司在匯算清繳結束前仍未支付款項並取得相應發票,因此,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調整應納稅所得稅額。
本案提醒納稅人注意:企業在所得稅匯繳前應防範時間性差異造成的企業所得稅涉稅風險。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