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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案例】出租物業給關聯方,隨意更改納稅期限被處罰! 2016-01-25

  近日,深圳市南山區某租賃公司出租物業給關聯方,租金不按規定期限申報相應的營業稅及附加,被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處,補繳稅款、罰款、加收滯納金總計20多萬元。

 

  該公司於1995年開業,主要從事自有物業出租。檢查人員在審核中發現,該公司的自有物業全部出租給關聯方,雖然合同約定每月收取租金,但該公司的兼職財務只按老闆的意見,在收到關聯方租金時才申報繳稅,有時幾個月才收取租金一次,導致一個年度未足額申報營業稅及附加,另一個年度的營業稅及附加全年只按兩次申報繳納,雖然該年度總體沒少交稅款,但由於不按規定確認收入及時申報納稅要加收滯納金。

 

  稅務稽查人員將相關政策及法律責任向納稅人進行了耐心細緻的宣講後,該公司認識到不按期申報納稅的錯誤,並接受了稅務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

 

【稅官說法】

 

  物業出租是一種十分常見的財產租賃業務,很多單位和個人都會有所涉及。出租方在取得租賃收入時,一定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申報納稅,其中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對租金的納稅確認規定如下:

 

  營業稅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六)租金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出租房屋收入的確定,應按合同約定承租人付款日期,即使在合同約定日期沒有收到租金,也需確認應納稅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稅務部門提醒:納稅人應當根據自身的經營業務,認真學習,全面掌握相關稅收政策,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在繳納各項稅款時要嚴格按稅法規定時限,避免納稅風險。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