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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案例】巨額借款費用未作資本化處理被補稅1036萬元 2016-03-24

  在專項檢查中,檢查人員發現,A企業的零部件建設項目借款高達22億元,其利息支出全部列入財務費用稅前扣除。巨額財務借款費用為何未計入資產成本,資本化後逐年攤銷?是因為不具備計入條件,還是另有原因?檢查人員經過詳查細審找到了答案。

  最近,大連市國稅局第三稽查局對大連A公司實施專項檢查,歷經1年多時間調查取證,檢查人員最終查實A公司借款費用違規未按稅法規定進行帳目處理,少繳稅款。該局依法對企業作出補繳企業所得稅1036萬元,加收滯納金608萬元的處理決定。

 

比對資料,明確檢查方向

 

  根據上級稅務機關檢查任務,大連國稅局第三稽查局對A公司實施專項檢查,此次稅收檢查期間為2011年~2013年。A公司是於2007年9月份成立的一家外資企業,主要從事汽車零部件的研發、生產、裝配、銷售及與之相關的技術服務和售後服務業務,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由於該企業生產規模較大,國際知名度較高,在檢查開始前,檢查人員利用網路協力廠商信息平臺等工具,對A公司生產經營信息進行了廣泛瞭解和搜集,並結合征管系統資料和其他企業財務指標進行了仔細比照和分析。檢查人員認為,從掌握的A公司經營信息來看,以下幾個方面疑點較為突出,需進一步詳加核查。

  其一,A企業2011年在建工程餘額為15.5億元,當年增加額為11億元。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後,其價值確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折舊攤銷的計算是否準確?

  其二,A企業2013年經營費用高達28.2億多元,2011年財務費用為-2730萬元,企業費用變化為何如此之大,其中是否存在違規列支成本情況?

  其三,該企業2009年、2010年、2011年長期借款分別為7.5億元、8億元、22.96億元,短期借款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別為1億元、9200萬元、1.5億元,2011年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均增幅明顯。其相關業務對應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是否涉及預提稅款?是否涉及匯兌收益和損失?

 

實地核查,鎖定涉稅問題

 

  檢查人員根據事先確定的檢查預案,對A企業相關帳目實施核查,逐項予以核實排查。經查,該企業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時點準確,計稅基礎及折舊方法和年限也符合稅法規定。2013年經營費用金額較大,是由於該公司當年發生汽車品質問題大量召回所產生的損失。

  在查看長期借款帳目時,檢查人員發現,企業2009年~2011年從4家銀行共獲得12筆貸款,貸款金額近22億元。對此,企業人員稱該貸款的用途為建設某汽車核心零部件項目,利息等費用支出已全部列支在財務費用中。

  數目巨大的項目建設貸款,為什麼其利息支出作了費用化處理,直接稅前扣除,而沒有計入資產成本實現資本化後逐年攤銷,是因為不具備計入資產成本的條件嗎?

  經過瞭解,該汽車零部件的項目建設包括廠房建設、設備進口以及專利技術引進等多項內容,工程複雜,規模較大,但週期不長,項目很快就達到生產要求並投入了生產。

  對於該項目借款利息採取費用化處理方式,企業財務人員解釋稱,根據《國際會計準則》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確認的基本原則為: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資產的購建或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其中“符合資本化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而這個“相當長時間”,是指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所必需的時間為1年以上(含1年)。由於該公司的設備從2009年3月份開始陸續到廠,2009年的12月份轉入固定資產,並於2010年1月投產,並未超過1年時間,因此企業認為,該項支出在時間上,不符合資本化條件資產的購建或生產,因此將項目建設的銀行貸款利息全部列支在財務費用中。

  針對企業帳目中發現的問題,檢查人員對會計準則及相關稅收政策和規定進行了深入研析。檢查人員發現,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檢查人員認為,從企業對該項目借款的賬務處理來看,A公司對該筆巨額借款的利息支出未作資本化處理,因此多列了財務費用,少繳了年度企業所得稅。因企業長期借款從2009年就開始發生並作費用化處理,稽查人員依照稽查程式將此次稅收檢查年度向前擴展至2009年。

  對於檢查人員的意見,企業人員並不認同,堅稱企業財務管理規範,稅務事項由著名稅務師事務所代理,該項業務稅務處理並無問題。對此,檢查人員沒有退縮,有理有據地向企業人員宣講稅法,並對稅收政策與會計準則規定的差異進行分析。經過多次約談溝通,A公司終於接受了檢查人員該項借款費用應按稅法要求進行資本化處理的意見。

 

費用定性,查補稅款入庫

 

  A公司雖然認可該項長期借款產生的利息支出應予資本化,但對於借款的性質,稅企又有了不同的意見。稅法中雖然規定了利息資本化的條件,但具體的確認及額度計算還需依據會計準則來進行。會計準則中關於借款性質分為兩種:專門借款和一般借款。專門借款計算利息資本化按照借款全部發生額計算,一般借款則是按實際佔用金額計算。檢查人員認為,如果該項借款定性為專門借款,則由此計算出的稅額將遠遠大於一般借款。

  對此,A公司認為該項目的借款屬於一般借款。因為在項目建設時企業還使用了自有資金,因此在計算利息資本化金額時應考慮這一情況將借款定性為一般借款。

  檢查人員對該項貸款的授信銀行進行外調後發現,A公司將該項借款全部用於該項目建設,該項借款性質符合專門借款條件。面對檢查人員提供的證據,A公司最終認可了檢查人員對借款性質的認定,並表示積極配合檢查人員完成後續的計算和取證工作。

  檢查人員依照稅法規定,參照會計準則的計算方法,確認A公司巨額借款費用因未依法作資本化處理少繳企業所得稅1036萬元。最終,遵照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A公司補繳了稅款和滯納金。

 

稅案評析

跳出“就賬查帳”思維模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憑藉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大批外資企業來華投資建廠進行項目建設,在引進資金、技術,繁榮市場的同時,一些外資建設項目存在的稅收問題值得稅務機關密切關注。

  回顧本案查辦過程,分別經歷了稅法與會計準則差異辨識、證據取得和計算方法確定三個過程。明辨稅會差異、採用多種方式取得證據、使用嚴謹的稅款計算方法是本案查辦最終獲得成功的關鍵。《中庸》有雲:“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這不僅是治學的要點,同時也適用於稅務稽查工作,博學知識、審問情況、慎思疑點、明辨真相,篤行案件,正因為做到了這幾點,本案才得以成功辦結。

  在涉稅案件查辦過程中,除需進行周密的查前分析,強化資料綜合應用外,檢查人員還要吃透稅收政策,特別是在稅收規定與會計準則規定存在差異時,只有深入理解政策內涵,才能在檢查時抓住重點,有的放矢。

  本案的查辦,對稅務機關工作具有一定啟示作用:

  從稽查角度看,對稅收政策要深挖細究,跳出“就賬查帳”的思維局限,對於企業涉稅業務,要還原業務真相摸清業務本質,不能受慣性思維影響輕易得出稽查結論;從征管角度看,應加強企業建設項目的稅收監控,審視稅收政策執行有無失當,對稅收征管中發現的疑點及時核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