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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申請再審實務操作指南 2016-04-05

  中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原則,再審作為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兩審終審的適當補充。要通過申請再審推翻已經生效的裁判,其難度可想而知。近年來,由於民事訴訟法的修訂、新司法解釋的出臺,以及最高法院內部機構的調整,使得向最高法院申請民商事案件的再審難度越來越大。

  本文試圖從實務操作的角度,就申請流程做一梳理。限於篇幅,基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和最高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而進入再審的民商事案件不在討論之列。

 

一、申請再審的對象

  (一)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判文書

  1、各高級法院作出的一審(已生效)、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審(實踐中極少)、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經由各高級法院再審,改變原審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二)申請再審的裁定書範圍限制

  並非所有符合前款規定的生效民事裁定書均可申請再審,只有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及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生效裁定方可。

  (三)不得申請再審的法律文書

即便生效法律文書符合第1款的條件,若具有如下情形,不得申請再審。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

  2、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應當  立案審查;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四)幾類特殊法律文書

  1、管轄異議裁定

  目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管轄權異議裁定是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並無明確法律規定。地平線律師曾在2014年代理一起管轄權異議再審案件,由最高法院立案庭受理並作出了再審裁定。目前,最高法院立案庭也沒有明確規定不受理管轄權異議裁定再審申請。但我們認為,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應作為再審對象。具體理由,我們曾在《違反級別管轄的“先立案”應讓位于具有管轄權的“後立案”》一文中詳細論述。

  2、高級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的裁定

  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83條規定,對“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經由高級法院再審審查、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的裁定文書,不得申請再審。但筆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針對某當事人不服廣東省高院的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以(2015)民監字第21號立案審查。這說明最高法院在實務操作中,針對此類情形還是留有彈性。“民監字”號的立案號,也可以理解為最高法院依職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審查。

 

二、申請再審期限

  (一)通常,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二)五種情形下,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5、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三)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

Tips:

1、一旦決定申請再審,建議儘早提交申請材料、啟動程序。因為申請再審期間並不中止原判執行,而很多案件執行回轉難度極大。

2、不建議採用郵寄方式遞交申請材料。據筆者瞭解,有當事人通過郵寄方式向最高法院立案庭遞交申請材料,近3個月之後依然無立案消息。

3、若郵寄時尚未超過6個月期限,重新去窗口當面提交材料時已超過,怎麼辦?把當初郵寄的底單(原件)以及中國郵政官網的簽收流程證明作為證據提交,即可避免被認定為超期申請。

 

三、申請材料準備

  作為訴訟程序中律師最重要的“客戶”,法官無疑是我們最應當努力去說服的物件。準備一套整潔、美觀、富有邏輯和說服力的申請材料,讓法官獲得最佳的閱卷體驗,是代理人應當始終追求的目標。在再審聽證(詢問)之前,代理人基本上沒有機會和再審法官當面溝通,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成為與法官溝通交流、引導其思路的最佳載體。

 

類別

內容

備註

紙質版材料

1、委託手續

1)法人

A、營業執照副本影本(加蓋公章);

B、組織機構代碼證影本(加蓋公章);

C、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加蓋公章);

D、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本

**一審裁判文書及二審裁判文書(經二審程序)需要原件以備查;

 

**證據材料分類整理、編頁碼,製作證據目錄,再審申請書及證據材料均需準備(當事人人數+1)套;

 

**委託書及再審申請書需當事人簽章,若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加蓋人名章。

2)自然人

A、身份證影本

3)授權委託書

4)律師事務所函

5)律師證影本

2、一審裁判文書

3、二審裁判文書(經二審程序)

4、再審申請書

5、證據目錄及主要證據材料

電子版材料(燒錄光碟)

1、一審裁判文書word文檔

**光碟燒錄兩張,以防法院電腦讀不出資料。

(第一巡迴法庭未要求證據材料掃描,光碟亦不要求)

2、二審裁判文書word文檔(經二審程序)

3、再審申請書word文檔

4、再審申請書簽字版掃描件

5、主要證據材料掃描件

6、其他材料掃描件

 

  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和申請再審有關的司法解釋規定,以及筆者辦案實踐中瞭解的最高法院立案庭視窗要求,民商事案件申請再審應提交如下材料:

Tips:

1、再審申請書要明確寫明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哪幾項。

2、再審事由應在申請書中全面列明,未主張的事由不予審查。

3、證據材料應精心準備,既不要貪多求全,因為法官不一定有那麼多時間閱卷;也不能隨便羅列。應把原審的主要證據和新證據按照申請再審的事由順序排列,編好目錄和頁碼,方便法官查閱。關鍵證據、重要內容應用彩筆標記,提示法官重點查閱。

4、建議在上述材料外,再提交兩份材料,一份是原審訴訟主體關係圖,一份是案件基本(重要)事實列表,便於再審法官快速掌握案情、抓住爭議焦點。

5、有最高法院指導性案例或最高法院同類案件的裁判文書,一併附上。

6、光碟中的材料應反復核對,確保與原件一致。

 

四、立案地址

  (一)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北京市朝陽區小紅門鄉紅寺村40號,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申訴大廳。

  (二)第一巡迴法庭: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36號。巡迴區域包括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

  (三)第二巡迴法庭:遼寧省瀋陽市渾南區世紀路3號。巡迴區域包括黑龍江、吉林、遼寧三省。

 

五、立案受理

  (一)受理庭室

  1、最高法院本部:立案庭受理,進行形式審查後移交相應業務庭。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公告,撤銷立案二庭,新成立環境與資源審判庭,原立案一庭改為立案庭。目前,本部所有民商事案件再審均由立案庭受理。

  但與以往不同的是,立案庭僅負責形式審查,只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立案庭會將案件材料轉交相應的業務庭,如民間借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等案件轉交民一庭,商事糾紛案件轉交民二庭,涉外案件轉交民四庭。再審審查將由業務庭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當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裁定的再審申請,由立案庭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流程隨著最高法院巡迴法庭的設立已有所變化。筆者最近承辦的某合作開發房地產糾紛申請案件,最高法院即由立案庭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審查。因為巡迴法庭的法官全部是由最高法院本部選任,業務庭的諸多資深法官被選派到巡迴法庭任職後,本部業務庭也存在“案多人少”的問題,故部分案件分流至立案庭。

  以往立案二庭存在的時候,若經過再審審查,裁定由最高法院提審的,提審後的再審程序,是由相應的業務庭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即“裁審分離”。現在由於立案二庭已撤銷,再審審查和再審審理(如有)均是由業務庭負責,一般而言,裁定提審的案件,往往都是原審裁判確有錯誤的,因此經過提審往往都會改判(當然,也不絕對)。如此一來,申請再審的難度進一步增大了。

  2、巡迴法庭:由負責立案接待的法官進行立案形式審查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審查。

  (二)受理通知書出具

  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8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並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

  但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最高法院本部基本不可能按照此法定期限發出受理通知書,因為立案庭與業務庭不在同一處辦公區,加上立案庭形式審查的環節,一般15天之內收到受理通知書算是正常的。最近筆者代理四川某房地產公司申請再審,2015年5月14日向最高法院本部遞交申請材料,6月11日最高法院才短信通知正式立案,6月29日才收到受理通知書。

  至於巡迴法庭,因為立案登記制已實施,巡迴法庭對辦案程序也規定的更為細緻,一般應能在5日法定期限內發出受理通知書。

Tips:

1、最高法院立案庭建議向高級法院申請再審、拒收材料,怎麼辦?

2、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筆者在2014年12月去最高法院本部申請再審立案時,由於被申請人一方為公民,立案庭視窗即要求去作出二審裁判的高級法院申請再審。不過筆者堅持民訴法第199條乃授權性規範,向最高法院還是高級法院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最終,立案庭也收下材料,順利立案。

3、最高法院本部每週三全天不對外辦公,不要選在週三去立案。

4、最高法院本部申請再審立案時,律師有綠色通道,無需和其他申訴人一起排隊。

5、儘量早一點去立案大廳排隊取號,因為立案大廳排隊並不區分民商事案件再審申請和刑事案件申訴,也不和信訪做區分,去晚了可能排隊時間過長。

 

六、再審審查詢問(聽證)

  (一)應盡可能爭取詢問(聽證)的機會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97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根據再審審查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換言之,不是每一個再審案件都需要(會)進行詢問。作為申請人,應當盡力爭取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詢問,因為相較于法官閱讀書面卷宗,當面陳述是最能引導和說服法官的。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若再審法官決定不舉行詢問(聽證),十之八九最終會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97條規定:“新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作為申請人,可以通過提交新證據等方式,儘量說服合議庭法官舉行詢問。

  (二)如何準備詢問(聽證)

  詢問本質上就是一次庭審,只不過程序相對簡化。在申請人陳述完再審請求和事由、被申請人答辯後,最高法院法官往往只針對主要爭議事實和其他想瞭解問題的發問,一般情況下不會給雙方辯論的機會。如何在有限的時間裡讓法官形成原審裁判確有錯誤的心證?

  1、精心準備聽證材料

  (1)申請再審事由要全面列明,聽證時準備一頁紙的申請再審事由提綱;

  (2)提交涉案主體關係圖,以便讓法官在最短時間內瞭解各主體之間法律關係。

  (3)對涉及案件主要爭議的原審證據,要重點說明;

  (4)能提交新證據最好提交。

  2、發言簡明扼要、突出主題

  法官們時間都很寶貴,要抓住有限的時間,簡明扼要闡述再審事由。對重點事由,如基本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等要重點說明。

  3、聽證後提交書面意見

聽證後,要及時提交書面意見,將聽證時表述的事由詳細闡述,尤其要針對聽證時法官關注的重點問題詳細論述。還可補充聽證時漏掉的事由。

 

七、再審審查結果

  (一)駁回再審申請

  如果經過再審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事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則會作出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二)當事人和解或調解結案

1、當事人達成和解,申請人申請撤回再審申請

  申請再審過程中,若當事人能夠達成和解協定,申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請撤回再審申請。筆者2012年代理自然人周某就其與某公司合夥協議糾紛案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後周某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向最高法院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最終最高法院以(2012)民申字第61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准許周某撤回再審申請。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00條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審查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再決定准許與否。這主要是審查撤回再審申請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2、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且已履行完畢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02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且未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審查。

  3、當事人達成和解,請求最高法院出具調解書

此種情況下,最高法院需先出具提審裁定,再以“民提字”《調解書》結案。

  (三)裁定再審

  最高法院經過再審審查後,若認定申請人申請事由成立、原審裁判確有錯誤的,應裁定再審,既可能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再審,也可能裁定指令其他法院再審,或裁定由本院提審。當然,實踐當中極少出現裁定其他法院再審。一般而言,在裁定書中也會同時裁定中止原裁判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2月16日公佈、3月15日起施行的《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7號)第2、3條確立了民商事案件再審“以提審為原則、嚴格限制指令原審法院再審”。這對申請再審無疑是利好,畢竟在現實司法環境下,讓原審法院自行糾錯、改判,難由上級法院提審,更能做到客觀、公正。

  度更大,就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流程,微信公眾號“法治地平線”2015年3月6日發表的文章《再審流程圖--民訴法新解釋下的新變化》已專門用圖表的方式闡述,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照閱讀。

  與申請再審有關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按照施行時間由近及遠排序)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7號)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3號)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法辦發〔2012〕17號)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法發〔2009〕26號)2009年4月27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4號)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來源:法客帝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