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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2 值班時間擅自外出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2016-04-21

【案情介紹】

  張某系某公司職工。2014年2月8日,張某因私事未經單位允許擅自離開門衛值班崗位騎自行車外出,在返回單位的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事後,張某家屬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張某家屬不服,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覆議申請,當地人民政府行政覆議機關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張某雖然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門認定為無責,但張某在上班期間擅自脫離崗位外出導致事故死亡的情形,不能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六)項中“因工外出期間”和“在上下班途中”任一要件。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