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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單位不能以勞動者自願放棄為由不上社保 2015-07-14

日期:2015-07-14來源:中工網

  林某於2010年11月到某公司擔任司機,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月工資為3000元。林某入職時,公司提出以支付部分現金的形式替代繳納社會保險費,林某表示同意並應公司的要求簽署了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書面證明。2011年7月,林某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遭到拒絕,遂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其補繳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期間的社保費用,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000元。2011年9月,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林某請求。全總法律部專業人士對此案進行了剖析。

  法律貼士

  依法參加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中凡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比例共同負擔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繳納,勞動者也必須依法繳納。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獲得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本案中,林某自願放棄參加社保,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定義務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的。用人單位必須為林某補繳社會保險費,林某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

  特別提醒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的義務,不能因為勞動者自願放棄而免除。假如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不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除了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以外,還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即人社部門)或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