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    全文檢索      
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2 HR和會計都要學:職工傷殘補助金的個稅問題 2015-09-07

日期:2015-08-27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職工因公負傷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向其支付的傷殘補助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若企業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案例解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的規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的規定,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此,若企業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相關法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延伸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减徵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殘疾人所得徵免個人所得稅範圍的批復》(國稅函[1999]329號)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徵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