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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发布日期
2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可以吗? 2015-11-10

日期:2015-11-10 来源:东莞社保

小明,告诉你个好消息,我找到工作啦!但是公司说他们会给钱,买不买社保由我自己决定,你说我是买还是不买呢?

 

这种做法,吃亏的是你们公司啊。让我告诉你个真实案例吧!

 

【案件概况】

  谭某生前系某制衣有限公司员工,曾向公司出具申请书,声明放弃办理社保,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09年12月26日,谭某下班回到宿舍后突发脑出血,经治疗无效死亡。其家属遂要求公司支付谭某的医保待遇损失。(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谭某自愿放弃参加社保,但所在公司也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故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根据医保中心核算数额,向谭某家属赔偿未为谭某办理医保所造成的医保待遇损失20888.28元。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收入时,有权享受国家给予的基本社会保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同责任,而且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鉴于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定、书写承诺等方式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权利,用人单位也不能当然地免除其缴费责任和自身的参保义务。否则当劳动者一旦需要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而不能时,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3条、第33条、第4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因此,如果聘用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参加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保险,即使双方有关于不需购买社保的约定,也不能排除该法定义务,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