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    全文檢索      
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2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適用! 2016-08-11

【案例】

  朱某自2012年5月1日入職某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任小車教練。後駕校違法解除了與朱某的勞動關係。

  朱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該駕校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解析】

  本案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駕校應支付給董某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87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案例中,該駕校如果已支付朱某賠償金,不需要再向朱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結論】

  所以,朱某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請求應該支持,但同時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駁回。

 

來源:廣東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