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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2 從工作場所高空意外墜落,能否認定為工亡? 2016-08-16

【案情】

  黃某是某酒店保安。2015年4月21日中午,黃某在公司22樓食堂吃完飯後,回到公司一樓值班執勤。當天因突然刮大風、下大雨,黃某和另一名保安分別開始巡檢公司建築設備情況。由於一樓要有人值班,另一名保安回到值班崗位上,黃某則開始巡視樓上窗戶和其他設施情況。下午兩點左右,黃某被發現墜樓身亡。

  事發後,黃某的家屬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公司認為黃某不屬於工亡,理由是黃某當時並沒有受到領導指派去24樓巡視,死亡不是工作原因,屬於自殺行為的可能性大,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為工傷的規定。但該公司並不能對黃某的真實死亡原因舉證。

 

【解析】

  此案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發生的勞動者身亡事件。由於黃某已亡,難以核實黃某死因是否與工作有關。

  對於這種情況,一是要通過公安機關的現場勘察來瞭解是否存在自殺或他殺的情節;二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對用人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分析,最終作出結論。

 

【依據】

  黃某作為公司保安,巡視檢查公司安全情況和保護公司設備設施是其工作職責之一。在當時的天氣變化情況下,黃某履行巡視職責並不突兀;黃某所在地公安局刑偵大隊在《關於黃某死亡事件的調查情況》中載明,黃某系在工作期間意外從酒店24樓窗臺墜地死亡,排除他殺,屬意外高空墜落致死。其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對黃某的工作性質以及上級領導負責人進行調查後認為,公司舉證不足,未能提供黃某自殺的相關客觀證據。因此,認定黃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導致的意外墜落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當予以認定黃某為工亡。用人單位不服,遂向法院起訴,法院以“用人單位未能提供黃某從高空墜落屬於自殺和非工作原因的證據”為由,判決維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決定。

 

 

來源:東莞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