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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借條空白處簽名算借錢的一方嗎? 法院給出答案! 2016-08-22

  楊浩與楊華系同村村民,2013年的一天,經楊華介紹,楊華的妹妹楊麗向楊浩借款10萬元,並由楊麗向楊浩出具了一份借條,確認向楊浩借款10萬元的事實。楊麗在借款人處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在楊浩的要求下,楊華也在借條簽上了自己名字,但不是簽在借款人處,而是簽在借條的左下角空白處,但未備註屬於何種身份。

  此後,因楊麗到期未償還借款還躲到國外,楊浩就起訴到法院要求楊華和楊麗姐妹共同清償債務。楊浩認為,當時借款就是經楊華介紹,沒有楊華在中間牽針引線這筆借款也不會發生,而且楊華也在借條上簽了字,他才願意把這筆款借出去,他認為錢就是借給了楊華和楊麗姐妹倆。

  法庭上,雙方對於楊華是屬於何種身份及是否應承擔責任存在爭執。楊浩主張楊華是作為共同借款人在借條上簽字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楊華則認為自己只是作為證明人在借條上簽字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楊華系共同借款人或者擔保人,因此楊華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據此法院判令楊麗立即償還楊浩相關債務並支付相應利息,楊華無需承擔償還義務。

 

以案釋法

  應明確借條中簽字人具體身份

  一般而言,在借條上簽字只存在三種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證人或見證人。這幾類人因其性質、關係等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區別。但無論是何種身份,簽字時均應明示自己是何種身份,應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否則不能就此推定簽字人的實際身份。

  本案中,楊華應認定為何種身份呢?首先,楊華顯然不是共同借款人。楊華簽名的位置不是在“借款人”處,而是在借條左下角的空白處,無法推定其有與楊麗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楊浩亦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楊華接收了款項,因此不能認定楊華為共同借款人。

  那麼,楊華不屬於共同借款人卻在借條上簽了字,是否可以認定其為保證人?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法律關係成立以當事人明確願意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為前提,而現有證據明顯不足以證實被告楊華存在保證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正因為此,楊浩要求楊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得不到法院支持。

  因此,楊華雖在借條上簽字,但既不屬於共同債務人,也不屬於保證人,應認為屬於一種見證人的身份,僅起聯繫、介紹作用,不應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作為我國民間重要的融資方式,在民眾日常生產、生活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張小小的借條就關係到一個人的責任承擔與否的問題,應予以謹慎對待。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向他人借款書寫借條內容應清晰、明確,沒有歧義,同時切不可隨意在他人的借條上簽字。作為見證人、擔保人簽字也應明確注明身份,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向他人出借款項則應仔細落實實際借款人,對於存在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員,應要求共同在借款人處簽名捺手印。同時,對於擔保人應要求其在借條上明確書寫其身份情況,切不可隨意在借款的任意空白處簽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