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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化名出具的欠条有效吗? 2014-09-01

用化名出具的欠条有效吗?

[案情]

  2001年,被告张三(化名)到原告李四(化名)的汽车配件店购买配件,欠原告配件款2760元。2002年2月9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要货款,被告只给付了60元,另2700元无力偿付。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被告故意隐瞒其真实名字,以假名“张五”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了2700元的欠条。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购买了原告的配件,应给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在无钱给付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名字向原告出具欠条,其目的并不是延期给付,而是想借此赖帐。尽管被告用“张五”的假名出具欠条,但该欠条是被告亲笔书写,且欠条的内容是被告的真实意示表示,故对此欠条予以认定。法院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配件款2700元。

[点评]

  在一般的简易购销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大多是口头约定交易的方式,在一时无法清结的情况下,也大多是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一些别有用心的就会在上面做文章,通常所见的如“今欠到李师傅货款2000元”中“李师傅”指称不明,易产生纠纷,还有就是本案所指的用家名出具欠条的。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首先应把握其性质,定性为那种纠纷,如本案就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其次要按照合同的有关的原理来解释有关争议的问题,如本案被告购买了原告的配件,应该给付货款,被告以假名出具欠条,只要欠条的主要内容不违法,不是违背其真实意示表示,该欠条就合法有效,至于其中的某一部分不是很明确,存在瑕疵,并不因此而影响其整体的效力。再次根据产生争议的来源来确定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本案被告就是故意设置障碍,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对一方以欺诈行为作出的意示,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尽管本案被告出具的欠条的欠款人为“张五”,但该欠条是被告所写,其内容能够反映被告的欠款情况,因而法院认定其欠款人为被告。

  当然,本案中举证的关键在于认定欠条的确由被告亲手所写,因此本案需要进行笔迹鉴定。故笔者建议,在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时,必须首先核实签订人的姓名,最好能在协议中让其注明身份证号码,或者把身份证影本作为协定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