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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2 上夜班打瞌睡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傷? 2016-11-30

【案例】

  李某是某紙業公司造紙車間的一名造紙工,於2012年10月20日0時至8時上夜班。淩晨5時45分左右,紙輥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紙輥突然坍塌,砸向了正坐在車間內門邊休息打瞌睡的李某,李某躲閃不及,造成右腳踝骨骨折。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李某屬於工傷,公司不服,於201325日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析】

  紙業公司辯稱,李某雖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事發時,李某在打瞌睡,沒有直接從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李某是在當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受傷,夜班工作期間,因生理原因打瞌睡違反勞動紀律,並不是排除其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法律依據;其次,公司存在著生產上的不安全隱患是導致李某受傷的內在原因,工作場所中紙輥坍塌是導致李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李某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條件,即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支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李某為工傷的決定。

 

來源:東莞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