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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员工离职2年内重操旧业被判支付违约金 2014-09-01

员工离职2年内重操旧业被判支付违约金

         (本案例僅供參考,敬請各客戶遇到類似情形時,加強防範)

  黃某離職後,與他人合夥幹起了自己的老本行,不料被原單位告到了法院。2月5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違約糾紛案件,依法判決違約人黃某向鄭州市聯創制漆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元。

  黃某原是鄭州市聯創制漆有限公司的員工。2002年8月15日,雙方為了維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對企業商業及技術秘密的侵犯行為,簽訂了保密協議一份。該協議約定:公司向黃某支付相應的保密費,黃某負有對技術和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即不得將公司所擁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非法披露給第三人、轉讓給第三人或自行使用。合同還約定,黃某在離職後,未經公司同意,兩年內不得在本地區(河南省)從事同行業工作。

  2005年8月,黃某辭職離開了公司。不久,鄭州市聯創制漆有限公司發現黃某違反保密合同的約定與他人合夥從事油漆生產和銷售工作。於是,鄭州市聯創制漆有限公司打電話找孫某核實情況,經核實,孫某承認其與黃某在鄭州市區內有一個生產油漆的廠。情況得到核實後,鄭州聯創制漆公司感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於是打電話要求黃某遵守保密協議,不要幹油漆行業。但是,該要求卻遭到了黃某的拒絕。為此,鄭州市聯創制漆公司將黃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黃某支付違約金2萬元。

  面對鄭州聯創制漆有限公司的指控,黃某稱,公司並沒有支付他兩年內的保密費。自己不可能離開單位後,不從事其他工作,否則自己就沒有生活來源。黃某在庭審之後,向法院提交了鄭州聯創制漆有限公司於2005年8月20日出具的證明一份。該證據載明:黃某今與鄭州聯創制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終止保密協議。但是,鄭州市聯創制有限公司認為黃某沒有在法庭舉證期限內提交該證據,庭審後提交證據不符合法律約定,因此,對於該證據,他們明確表示拒絕質證。

  二七區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為,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沒有違反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黃某在離開公司兩年內在本地區從事油漆塗料行業,違反了保密協議的約定。對黃某提交的證明,法院認為其未在法律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且鄭州聯創制漆有限公司不予質證,因此該證據無效,遂判決黃某向鄭州市聯創制漆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