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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班途中閒聊1小時後遇車禍,能否認定工傷? 2016-12-07

案例

  王某在某砂石公司從事裝載機工作。2011年4月15日,王某下班回家,在途經一商店時偶遇曾經的同事田某,雙方便閒聊了一個多小時,此後各自回家。19時許,王某駕駛的摩托車與一輛拖拉機相撞,王某不幸死亡。後經事故認定,王某無責任。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王某為工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

 

 

解析

  公司認為,王某下班後與他人聊天一個多小時,表明其目的已不再是回家,而是轉為辦私人事務,下班回家的行為已經結束,其聊完天后回家的時間已明顯超出了下班回家的合理時間。因此,王某遭遇交通事故不屬於工傷。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即便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了其他活動,如果該活動是職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就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王某下班後騎摩托車回家,屬於正常的下班時間,途中遇朋友並與之交談,雖然交談時間較長,但屬於生活中合乎情理的停留。王某在交談後繼續回家,也未改變其下班回家的路徑。因此,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來源:東莞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