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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虛增成本查企業資金往來 2015-03-26

日期:2015-03-26 來源:遼寧省丹東市國稅局

  舉報是稅務稽查部門選案的重要來源,但因逃稅企業通常財務處理迷惑性強,往往導致舉報線索不清,稽查人員查無實據。此時稽查人員且不可止步,一定要想法另闢蹊徑,否則便會打草驚蛇,錯過重要線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本案即是一個典型案例。

  一個遠超出舉報範圍的稅案

  對於遼寧省丹東市國稅局稽查人員來說,意想不到的是,一樁舉報案讓他們忙活了一年半之久,也讓他們深深體會到了堅持的意義,總結出了經得起行政覆議和訴訟的查辦虛增成本案經驗。

  根據舉報對一家閥門公司進行案頭分析

  2013年3月,丹東市國稅局稽查局接到舉報,反映某閥門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銷售不開發票,不按規定結轉成本,虛列成本轉庫存,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該局當即立案。

  通過調閱征管系統信息,稽查人員瞭解到,A公司2009年3月成立,經營範圍是銷售閥門、五金交電等,2010年~2012年每年實現收入兩三百萬元左右,增值稅稅負分別為1.5%、1.5%和1.3%,企業所得稅貢獻率分別為0.45%、0.14%和1%。該公司2010年、2011年為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查實徵收方式;2012年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收入核定徵收,應稅所得率4%。

  根據增值稅稅負推算,稽查人員發現A公司這幾年的毛利率分別為8.82%、8.82%和7.65%,符合常規,增值稅繳納也無異常。但通過利潤表計算,稽查人員發現該公司同期利潤率分別為0.98%、0.98%和1%,遠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同時其運輸費用明顯偏大。稽查人員預計A公司存在少繳企業所得稅的可能。

  初查證明舉報內容不實卻另有重大發現

  結合舉報線索和案頭分析,稽查人員制定了“先重點調查A公司銷售對象”的檢查方案。但這些週邊調查的結果是:A公司的銷售對象90%以上是國有控股電廠,均取得了A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異常。2012年末,A公司存貨50123.41元,不存在未按稅法規定時限確認收入的問題。再細查A公司的銀行對帳單,也未發現隱匿收入的線索。至此,稽查人員確認:舉報所稱問題查無證據。

  稽查人員並沒有就此止步,因為案頭分析顯示A公司的運輸費用明顯偏高。經實地調查,稽查人員發現A公司2010年10月和12月先後取得兩張運輸發票,金額分別為36800元和56700元,發票由D市地稅局以D市B運輸服務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的名義開具。賬上顯示,36800元是現金支付,56700元是支票轉帳支付。稽查人員立即核查A、B兩公司間的業務往來。結果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會計均表示從未與A公司有過業務往來,也未收到過A公司任何款項;A公司所稱支付給B公司的金額為56700元的支票,實際付到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個親戚的銀行卡上。稽查人員據此斷定,A公司虛構了運輸業務。

  但A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這兩份發票是地稅機關開具為由,對虛構運輸費用一事拒不承認,反應強烈。該公司是否還有使用其他虛開票據逃稅的問題?該局稽查局決定重新審視此案。

  查資金往來發現企業還有虛抵稅款問題

  研究企業的往來資金,稽查專家組發現一串問題:A公司賬上反映的應付帳款餘額合計200多萬元,是其註冊資金的4倍還多;欠款對象是C市3家商貿企業,A公司僅支付給其中一家公司貨款65000元,其他兩家分文未付,且掛賬時間均達3年以上;A公司被查年度年均銷售額兩三百萬元左右,購貨量不大,不大可能欠這麼多貨款;所支付65000元有支付開票手續費的嫌疑。

  到C市調查,C市國稅局稽查人員告知,C市這3家與A公司有往來的商貿公司中,有兩家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外逃,只有E公司仍在運營。稽查人員調查發現,E公司的經營範圍裡沒有閥門經銷一項,該公司在2010年~2013年間也未購進過閥門,其賬上只體現收到貨款65000元,其餘均掛在往來賬上。經詢問,E公司財務負責人陸某承認,E公司的確未購進過閥門,是應汪某的要求為A公司開具了一些發票,收取了開票金額5%~9%的手續費,合計65000元。

  根據調查取得的銀行單據、企業帳目、詢問筆錄等大量證據,丹東市國稅局稽查局2013年12月認定A公司存在如下違法事實:自2010年3月起,在無貨交易的情況下累計從E公司虛假購進閥門839743元(含稅),先後惡意取得11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122013.95元;通過將虛購進貨物結轉銷售成本,2010年、2011年分別少繳企業所得稅16239.32元、3555.9元;通過虛構兩筆運輸業務,2010年11月少繳增值稅2576元、2010年少繳企業所得稅18184.8元。該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要求A公司補繳稅款162569.97元,其中增值稅124589.95元、企業所得稅37980.02元,將A公司的行為定性為偷稅,對其處以查補稅款一倍的罰款。

  稅務稽查認定歷經行政覆議和訴訟考驗

  2014年1月,A公司向丹東市國稅局提出行政覆議申請,認為稽查部門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依據不正確。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既然涉案運輸發票是地稅局代開的,說明來源合法,為何不允許抵扣進項稅及稅前列支?二是A公司與E公司有真實貨物交易,對方虛開發票,A公司並不知情,為何認定A公司是惡意取得虛開發票?

  為爭取此案偵辦無異義,該局稽查局多次組織專題研討,從案件查辦的證據鏈條到適用法律條款進行仔細梳理和甄別,確認判定無問題,並形成了有針對性的答辯 書:第一點,發票來源合法與運輸業務真實合法是兩個概念,目前大量虛開發票行為,就是發票來源的合法性與經濟業務真實性相背離,只有發票來源合法、交易真實的經濟業務才合法有效,A公司運輸業務的資金流是假的,說明其運輸業務是不真實的;第二點,根據證據和相關法規,我們從企業的票流、物流和資金流等方面進行對比分析後推斷出,A公司從E公司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符合有關“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界定。

  經過審理,丹東市國稅局2014年2月27日做出了維持稽查局處理意見的覆議決定。A公司不服,於2014年3月12日向所在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院2014年6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維持稽查部門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判決理由概括為,原告的相關訴求沒有證據支援,被告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對原告作出的處理決定並無不當。A公司依然不服,於2014年7月1日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4年9月1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過8個月的覆議、訴訟,這個舉報案終於畫上了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