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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6 設備試用期間固定資產的財稅處理 2015-03-30

日期:2015-03-30來源:中國稅務報

  甲公司(以下簡稱買方公司)與乙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公司)簽訂了一份《設備試用買賣合同》,試用購買一台節能設備。合同約定:賣方承諾買方先行試用,達到節能標準後,買方再按節能比例分期支付貨款,賣方分期收款並分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達不到節能標準的,買方應立即安全退回節能設備。那麼,買方公司在設備試用期間如何進行會計及稅務處理?能否作為固定資產入帳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於企業購買試用設備如何進行會計及稅務處理,財務會計和稅收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可從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中尋找答案。

  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第二十條規定,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第二十一條規定,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第二十二條規定,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可能流入企業;(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第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第八條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固定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可能流入企業;(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照上述會計規定,買方公司試用的設備,正值購銷業務試用期間,不算是實際發生的購銷交易,買賣尚未成立,其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未發生轉移,所有權仍歸賣方,不歸買方,不具備貨款結算條件,賣方公司不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買方公司不支付貨款,當然也就沒有可靠計量的成本,因而也不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不能作為企業固定資產入帳。既然買方公司試用的設備尚未具備固定資產確認條件,也就不屬於買方公司所有固定資產,當然也就不能計提折舊。只有設備經試用合格,按約定支付貨款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才能列入企業所有固定資產並按規定計提折舊。為此,買方公司的會計處理應為:

  (一)收到試用設備時

  試用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買方公司在試用期內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確認為固定資產入帳。但為了加強會計核算監督,保證試用設備安全,買方收到試用設備,會計上可設置“試用固定資產備查簿”,以記錄反映設備試用情況。

  (二)試用合格、買賣成立、支付貨款、取得專用發票並確認為固定資產入帳時

  借:固定資產——節能設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

  借:製造費用

   貸:累計折舊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對照上述稅務規定,買方公司試用的設備,尚未取得資產所有權,不屬於企業持有,且沒有實際發生支出、尚未形成歷史成本,因而也就無法確定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因此,買方公司試用的設備不能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只能等設備試用合格,買賣關係成立,取得設備所有權,並實際支付設備價款後,確定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才能計算固定資產折舊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