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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政策性搬遷損失稅務處理方法的選擇 2015-03-30

日期:2015-03-30來源:中國稅務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十七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1.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2.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1.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2.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

  本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規定,並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探討企業在政策性搬遷清算中發生搬遷損失或搬遷所得的稅務處理。

  搬遷損失稅務處理的兩種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1.在搬遷完成當年,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2.自搬遷完成年度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實務中,企業應結合搬遷完成年度及以後年度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所得額的多少,籌畫一次或分期稅前扣除搬遷損失。

  如:甲企業從事公共汙水處理項目,企業所得稅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2014年為稅收優惠的第一年,也是搬遷完成年度,未計入當期損益的搬遷清算損失750萬元。假設2014年~2019年會計利潤均為200萬元,免稅所得190萬元,除搬遷損失應調整外,無其他調整事項。現對政策性搬遷損失分別按一次性扣除與分期扣除兩種方法,計算比較各自稅負。

  見本文附表:甲公司兩種方案的稅負比較

  以甲公司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性搬遷損失為例,分析2014年虧損金額如何確定。在填列新申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時,第19行“納稅調整後所得”=200-750=-550(萬元)小於0,即應稅項目虧損=(200-190)-750=-740(萬元)小於0,免稅項目所得190萬元大於0。因主表A10000019行“納稅調整後所得”-550萬元小於0,按《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填報要求,第2列第6行“納稅調整後所得”本年度表A10000019行=-550(萬元),為以後年度應彌補虧損金額。

  2015年度,應稅項目所得10萬元,免稅項目所得190萬元,主表A100000“納稅調整後所得”=200(萬元)大於0,減免所得190萬元大於0。按A106000表填報要求,第2列第6行“納稅調整後所得”=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20-21行=200-190-0=10(萬元),為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金額。其他年度填報方法類推。

  通過計算,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可節省稅款支出=15+26.25=41.25(萬元)。

  再如,乙公司2014年發生政策性搬遷損失,未計入當期損益金額900萬元。2014年~2021年會計利潤均為120萬元,適用企業所得稅率25%,無其他納稅調整和稅收優惠。

  見本文附表:乙公司兩種方案的稅負比較

  通過計算,選擇分期稅前扣除,可節省稅款支出=60-15=45(萬元)。

  巧用清算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明確,政策性搬遷清算所得(損失)在A105110表《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詳細披露搬遷所得或損失及納稅調整金額。此舉表明,政策性搬遷所得是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組成部分,澄清了以往要單獨納稅申報的爭議,因此,企業應周密安排政策性搬遷清算時間。稅法規定,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如丙公司在2009年發生虧損250萬元,可彌補期限是2014年。2014年是政策性搬遷清算年度,清算後搬遷所得額300萬元,在彌補虧損後應交企業所得稅=(300-250)×25%=12.50(萬元)。在這種情形下企業應積極主動清算,爭取最大限度的利用清算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實現節稅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