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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想直接解雇工作表現不佳的員工?其實這樣是不行的 | 2017-01-10 |
員工怎樣才算好員工,當遇上不能勝任崗位的員工,老闆能否直接解雇呢,請看案例分析。
【案例】
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電腦程式員,於今年7月份入職。但是,他自入職以來,公司給其安排的工作都沒有按期完成,即使勉強後期完成了,也需要其他同事幫忙進行大面積修改。因此,公司認為李某不能勝任程式師的崗位這一工作,並提出如果李某自己不主動辭職的話,公司就要直接解雇他。那麼問題來了,公司的這種做法合法嗎?
【案例解析】
勞動者在從事相關工作之前應當與用人單位就工作崗位的工作條件、崗位職責、績效考核等事項進行充分的溝通,協商一致後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於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在本案例中,李某在工作過程中如果確實存在工作拖遝、績效結果較差等情形,應當由所在公司根據勞動合同約定,通過績效考核的方式書面確認。當這種“不能勝任工作”的結論做出後,公司還應當就李某的工作表現、工作方法、流程等對他進行培訓後令其在原崗位重新工作,或者直接給李某換崗工作。如果李某在培訓後或者換崗後,工作績效仍然顯示為“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才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當前該公司尚未依法確認李某“不能勝任工作”就要求其辭職,這樣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這裡需要提醒該公司的是,即使公司能夠按照法律規定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依法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各位老闆可要記得咯!
來源:廣東人社